此外,有關提案人在提案中提及如何於懲處的程序中確保公務人員的權益,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授權,各機關應訂定相關獎懲標準,包括記功、嘉獎、記過等的標準及樣態,以及相關作業程序,例如應該像要提送考績會、當事人要有陳述意見的機會、要經過首長核定等,如果有程序不符,或者是有不合理的懲處事件時,則可以循公務人員保障法進行救濟,所以現行公務人員的考核及獎懲都屬各機關的權責,是否善盡調查,也是由各機關本權責作個案認定,其實比較難有全國一致性的標準。至於相關查處人員如有不當調查行為或是過當的懲處,就看是否有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回歸到現行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