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提出具體建議希望修正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6條至第8條,以及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第20點及第24點等,我們認為提案單純,因為訴求清楚且建議修正的規定也都有列出來,所以建議不需再進行協作會議。又因上開所稱警察人員的規定均屬內政部的權責,請將內政部列為主辦機關,人事總處為協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