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大家都知道付錢的是納稅人,並沒有為行使權力者來創造一個不濫用權力的壓力,因為錢不是他付的,並沒有辦法達到一個反制作用的地步。
如果想像成出版一本書,現在大家可以出版書不用被政府允許,大家想,如果說今天政府認為你會出一個內容不正確的書,只要政府通知出版社,並且移送法院,這書就不能出版,這一件事就是恢復到戒嚴時代的出版審查,這個是大家可以接受的事嗎?
所以給政府機關有這麼大的權力,我認為有違反憲法之虞,我做通知加一紙公文移送動作,我就可以合法地讓它不被臺灣2,300萬人看到達一、兩年之久,這個是何其可怕的權力,我只能這樣講,這甚至已經逼近合憲性的界限。
我這邊做一個補充,呼應一下Max所講的。從律師的角度看這個條文,這是給政府機關一個權力,什麼樣的權力?只要做兩件事就可以任意把網路上他不喜歡的言論take down,只要做哪兩件事?一個是發訊息給平台服務者、一個是移送給司法機關,後面的附加條件就是要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或者是法院判決確定,可是在現實生活裡面要拿到這兩個司法文書,恐怕沒有一年半載,未必拿得到。
順著文字我再回應一下剛剛同事所提的,「知悉」在法律上很不明確,我覺得這個責任如果這麼重大,應該至少要到「明知」的程度,就是明知不實資訊,不可以阻擋,像剛剛講到仇恨言論、色情言論,普通有常識的人一看就知道,人家講的是對的,拒絕take down之後遭到這樣的責任,大家或許無話可說,如果要採取這麼嚴苛的態度,至少要到「明知」的程度。
我不是說贊成第2項,只是說如果第2項要存在,第2項的第1句話應該是「就前項第2款之情形」,然後再看順著什麼,我們現在只是講這個題目,不代表我贊成這個。
從律師的角度有一點不太確定,您剛剛的解讀是我們認為的解讀,但是這個條文本身好像沒有辦法提供足夠的……
對,我舉例。假設不管是臉書或是LINE,原則上不會更動使用者貼的資訊,一個字不動,但一個字不動的狀況之下,有人跟我說別人貼的東西是侵犯他的權利,落入第2項的情況時,第2項的機制感覺起來就會啟動,如果沒有做移除或做這些適當處置,那就會有五倍的懲罰性金額嗎?
這個是我想要問的問題,我是跟隨臉書的夥伴一起來的,草案第16條原本的條文是提供兩個安全港,符合就可以沒有責任,我想要請教第2項的新增,是不是已經在第1項的範圍裡?
今天謝謝大家的參與,感謝!
像光逐字稿紀錄及委員名單公開,事實上是好幾位委員努力做這一件事,課發會才可以比較大聲說「都公開了」。
因為國教院、課發會及課審會都是第一次辦,之後可能要對課綱研修審議的模式要做一些反省,再看看之後要如何做改進,這是我最近的感想。這個是大問題,將來有參與的委員也可以提供一些經驗。
我是有作一些回應,但這也是今後要看的:如何能夠有更多的參與?而且課綱研修要如何再透明化?這部分以後也要再說明。因為課發會是幾十個人,領綱小組最多也是幾十個人,比較多的是六十幾個人,但基本上都是幾十個人,不是站在裡面的人就會覺得,如果這整個資訊不是很透明的話,他會覺得什麼都不知道、什麼都不能表示意見等等。
另外,我大概在兩、三天前有一個研討會,有年輕人提到「課綱研修為什麼我們都沒有參與到?」他說委員是誰他們根本都不知道,因此他對於課綱研修領域是不是適任,他講的是很含蓄、客氣,但實際上是質疑的。
不過基本上就是整體課綱研發應該要再投入多一些,一個是時間,因為非常緊迫,第二個是經費及人力,我在想說後續領綱如果結束的時候,其實後續還有其他要做的事,後續可以 做的事是要如何能夠連貫,不要到這邊就斷掉,很多優秀人在的培育,其實工作也隨時都會沒工作,因為規劃就是延續性,因此就人才培育是很重要的。
她問我說之後會怎樣?我說之後會怎樣據我的瞭解是之後就解散了,我們就談到臺灣現在怎麼變這樣,優秀的人可是用一用就解散、不見了,不知道去哪裡,我提這 個最主要是說,還有人講課綱研修為什麼花這麼少錢,大家都是犧牲奉獻,開課發會的會一天、半天,然後領了多少錢?講到錢大家不太想想下去...
最後我講一下,因為在來的路上跟莊委員聊天,莊委員就說這一次課綱研修怎麼這麼辛苦,她特別對助理的辛苦表示感謝,因為她看在眼裡,也對助理的能力非常肯定,也就是說助理很厲害。
感謝王委員。
健體領域需要一個代表在課發會報告,有沒有人自願?我們上次有人自願。這沒什麼太多好報告的,因為有一組已經送到課審會了。
另外課發會委員將來針對實質議題,如果有什麼其他意見,還可以再課發會表示意見、提供建言。今天我們開會開很久了,還有沒有其他要談的事?如果沒有的話, 我們就要感謝今天文書報告的三個領域,藝術、綜合及健體,大家都很辛苦,但都很認真,把這一件事做到這樣。
這個管道是可以參考。
因為溝通的方式現在我們不要侷限於這樣,如果再侷限於傳統的方法,根本沒有辦法像YouTube無遠弗界。
不過剛剛的發言需要一個焦點,也就是是不是將來在一些溝通的管道方面,像人家會用YouTube,我們可以來辦活動。
剛剛丁委員提出的主題應該是滿重要,不過在臺灣或者是其他國家也一樣,這個議題本來就是很爭論性的,需要繼續討論。
大家不曉得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
我們現在是公開了,這些課綱文件也必須是要把委員列在上面。這是要他們負責,也是尊重他們,他們的名字應該在課綱裡面,到時候不要忘記了。
課審會還沒有,課審會只叫歷史的諮詢小組要公開,但課審會自己的沒有公開,我們這邊是都有公開了。
這個事情結束之後,應該是研修委員會、小組的成員,將來必須要把它列出來,這是在這一段時間有很多爭議,也就是課綱研修的委員對外沒有公開,後來教育部的回應是「我們事情做完以後就會公開。」(笑)
另外,我剛剛有看到藝術領域最後有一個修訂的說明,健體好像也有一個修訂的說明,綜合也有,綜合是在最後。裡面有講到小組。
第八,因為現在議題工作圈是後面還有一些處理,但統整工作圈可能也需要針對各領域的課綱,可能會有一些橫向相關跨領域要再做檢核,我們今天很高興有停止有 一些檢核,也就是我們領域之間還沒有對話,看看後續什麼時間點是一個適合的時間點來作檢核,再配合各領域來對話,這是跨領域小組的部分。
第七,接著是有關於其他修正的建議,請健體領域能夠參考會議紀錄再做相關的修改。
第六,有一些可能在我們的課綱,現在不能寫太多的東西,是不是可以將來在課程手冊裡面去作比較多的說明?這個部分是剛剛有討論到一些消費者的健康或者是有 談到電子競技的問題等等,又或者其他事故的安全部分,如果這部分在選修科目有詳細規劃,這部分應該是比較清楚的。將來在課綱當中融不進的,是不是在手冊當 中可以再做一些說明。
第五,有關於各領綱與議題間的互動,現在有規劃後續的諮詢會議,以及第二波公聽會及網路論壇都會有其他的意見,希望各領綱將來再配合調整。
第四,有關於健體的舞蹈及藝術舞蹈,在課程教學上的對話,這個是後續必須去進行能夠來作一些溝通,並且做一些區隔,這樣少數的時間會比較有利。
第三,技高的學習表現、學習內容是不也能夠配合改新的版本?因為現在好像有一點新舊混淆,因此希望能夠做這樣的調整。
第二,第32頁、第36頁的學習內容與學習表現能夠對焦,且學習表現的數量能夠酌減,剛剛有討論各方可以同意的方向。
第一,有關於選修課程的部分,選修課程建議能夠針對所設計的科目去撰寫有關的學習表現及學習內容等等,就是希望能夠有一個比較詳細的設計。
有關於今天健體的討論,我們稍微歸納一下幾個方向:
我們談很久,不過在談的時候,並沒有說網路成癮是疾病,因為疾病到成癮還是有一個距離,只是上癮會被認為是不好的,因此用這個詞。不過今天大家對網路成癮有不同的意見,所以大家就本身參考這個意見後續想一想,如果有必要再討論。
還沒的話,是不是當成回家作業?(笑)
你們有彼此談過嗎?
謝謝,大家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
不曉得有沒有什麼回應?
請看到第54頁,這個我不太確定當時在做這一部分時有沒有什麼規範,因為這裡是講「融入課程綱要學習重點之示例」,會有學習表現及學習內容,因此這裡面會出現學習表現、有的是學習內容,是不是在每一個領域的課綱附錄都這樣做?如果是的話,這就OK,如果不是的話,這就必須要調整,請欣宜回覆一下。
我不知道,這個還是由你們專業的領域去決定,我是講文字的部分。
所以「片面」應該要對「整體」,這個評量要有整體性;「一次性」就希望有「持續性」,不要只寫一次性,也就是重點是在這裡的時候,要把後面要怎麼做寫出來。如果不是的話,重點是後面的話,這一句話就不要。
第41頁的五、(一)2.有提到「應捨棄片面的技能或一次性的紀錄測量,宜兼顧學生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我建議要調整。「應捨棄」屬於比較強烈的用詞,如果講說「避免片面的技能或一次性的紀錄測量」,如果要這樣講的話,後面應該要把相對的應該要做的正面東西要講出來。
p33 學習內容,藥物教育 Bb-III-3 「避免」也改一下文字;DB-V-1及V-2的文字要改一下。Db-V-6「倡議」也是表現的寫法,請改一下。
第25頁的「促進健康各方面...」也一樣。
謝謝,還有沒有其他的問題?如果暫時沒有,我來說一下我的小問題,也就是就文字上的部分,這個是學習內容,但裡面有一些寫的方式與學習表現一樣,比如第24頁「Bc-III-1」要有出現表現的寫法,「選擇適合的伸展動作」應改為「適合伸展動作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