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給政府機關有這麼大的權力,我認為有違反憲法之虞,我做通知加一紙公文移送動作,我就可以合法地讓它不被臺灣2,300萬人看到達一、兩年之久,這個是何其可怕的權力,我只能這樣講,這甚至已經逼近合憲性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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