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邊做一個補充,呼應一下Max所講的。從律師的角度看這個條文,這是給政府機關一個權力,什麼樣的權力?只要做兩件事就可以任意把網路上他不喜歡的言論take down,只要做哪兩件事?一個是發訊息給平台服務者、一個是移送給司法機關,後面的附加條件就是要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或者是法院判決確定,可是在現實生活裡面要拿到這兩個司法文書,恐怕沒有一年半載,未必拿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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