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頭)
因為計畫要先擬訂、方式怎麼做完之後,然後才可以知道怎麼處理。其實住宅法有講到,住宅法第2條有提到,住宅政策的擬訂,住宅政策跟全國性的住宅計畫擬訂與執行,還有全國性住宅計畫財務規劃、住宅政策的補貼、市場品質、相關制度的建立與研究,其實都是內政部的權責。如果真的以後需要協助的時候,其實我們總處最後就方案時,如果需要幫忙的時候,我們再給予協助,以上。
有關於住宅政策如何執行,其實剛才營建署已經補充說明很清楚了,我們再說明一下,這一個案子是因為將總處列為主權責機關,其實剛剛基於住宅政策如何落實住宅法的精神、住宅方案計畫擬訂及執行,其實依住宅法第2條的規定是內政部的權責,而且請主管機關為協辦單位,所以我們建議將總處將承辦單位給刪除。
大家好,我是行政院主計總處的陳雅惠,是承辦科的科長,剛剛已經有說明意見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