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住宅政策如何執行,其實剛才營建署已經補充說明很清楚了,我們再說明一下,這一個案子是因為將總處列為主權責機關,其實剛剛基於住宅政策如何落實住宅法的精神、住宅方案計畫擬訂及執行,其實依住宅法第2條的規定是內政部的權責,而且請主管機關為協辦單位,所以我們建議將總處將承辦單位給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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