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剛剛講的同事就知道。
可是現在開始,他們慢慢變了,我們同樣部門的同事,也是在做基金會的業務,也就是社會企業,他們開始覺得不一樣了,因為他們以前基金會主要的某種程度上,另外一個功能是讓那些大的直銷商來作節稅的動作,全世界各大公司都是這樣子,可是他們今年這一、兩年投入做了很多活動,像偏鄉教育之後,大家都做得很高興,我以前也是理論派的,我沒有時間做所有的事,我覺得滿有趣的。
剛剛老師講的情況就是我們公司,們的創辦人創完之後沒有上市,我們的創辦點就是成立很多基金會,所以美國公司做的事情,到臺灣成立子公司來銷售,但是另外成立一個基金會做,從這一、兩年開始,像我們去跟庇護工廠買抹布,然後搭我們的銷售平台,甚至我們基金會這一年開始做很多,你說是不是作公關,好像也是的。
可以想像到這個法律,會進到委員會審查,只是除了經濟委員會之外,還有哪一些委員會……
而且這次是專法,不是加在公司法。我猜複雜度也許少一些。
就我所知,經濟部沒有主動想要過,所以不會講。
其實光公部門的溝通,可能就至少要六個月。
這件事,也就是提法律修法案也可以有國際的連結。
只是先盤點利害關係人。
一個立委要提案,是不是要另外十五個連署,所以至少要十六個立委才可以提一個修法案子?
像你們協會也可以變成這樣生態圈的一份子。
像大的也可以幫助的,小的也可以永續,形成一個生態圈。
所以有兩個角度來講,另外一個是公發公司,也就是大的公司是要做ESG,但是我公司hire成立部門來做?沒有。
我記得那個年代很紅的是阿扁的帽子。若是納入規範,我覺得也許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做。
政黨的營利行為,像是選舉的時候賣這些選舉小物。
以及論述、著重的點。
但我會提出來討論的是,因為我猜想,這個議題一公開討論就可能會有類似這種問題被提出。
那是其他的組織形態。
另外,外國在臺灣的分支機構行不行?外國國營事業呢?
這個有排除嗎?排除政黨之外,附隨組織是不是也會納入排除呢?
我在想的是,像我腦袋突發亂想,假設比如像婦聯會的組織,這個已經是被政府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會同時成為這條例的事業嗎?
如果有不同學派跳出來討論這個事,並不是壞事。
或者是去宣傳自己的組織或者是事業,就說都放在這個網站上,經濟部掛保證的。
另外,如果登錄在上面會有一個效果,就是一般民眾會覺得這個是政府認證或掛保證。
這個事業對外揭露是用這個方法來評估我的社會影響力,也就是過去這一年,我覺得我的社會影響力做到這樣,我公布出來,請大家來看。
不揭露是一回事,但揭露的內容不實,通常就是虛偽不實。
我舉例,他要是出財報,主辦會計跟公司的董事,如果做了虛偽不實,他是非公發公司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這個又違反公司治理的部分,就也是要另外去追究。
這個是一行為涉及多數法令而可以個別適用的問題。當然我覺得細節未來需要討論,但是我想到的是社創這個事業,這個是公司型的事業,弄一弄在這個條例裡面可以處理就處理,但如果負責人或者是本身有違反公司法的話,當然公司法可以處理,如果同時自然人在為此行為、又違反刑法的話,主管機關可以移送,移送地檢署去作刑事上的追訴,同時可以構成行政上的責任跟刑事上的責任,然後主體是法人。
目前刑事審判實務上,若行政機關沒有審查就很可能有登載不實,若有實質審查就不容易構成登載不實。所以公部門沒有實質審查,就是有無登載不實重要條件,也會涉及未來法令內涵的設定。
因為登錄在公部門的平台上,這個平台如果登載不實,可能有刑罰上登載不實的問題,然後如果是設定事業內有專門負責登載或者報送資料給政府平台的人員,那個專責的人可能有業務上登載不實的問題。
舉個例子,就像喜憨兒基金會在賣麵包的那部分。
其實在世界其他國家的學理上類似,政府對於某些產業,可能會用公發公司的型態,就是本質上沒有到公發公司,但是要求公司的整個運作、揭露、內控都要比照公發公司的規定做,或者說是強制公開發行方式來做。但前提是這件事本質涉及一定程度的社會公益性。
假設今天公司型態的社會創新,如果要公開發行或者是上櫃,接下來就適用證券交易法,也就是這個證券交易法跟這個條例,到底誰優先適用的問題,這個到時再處理。
就是處理法規競合的問題。競合的部分非常多的方式來進行,一個是特別法、一個普通法。特別規定相較於普通規定或基本規定,是有排除關係、優先適用關係或者是補充關係等可能方式。似乎在這邊採取優先適用關係比較好。
等於是這個事業拆成不同的組織類別,個別討論,如果是公司的組織體就是on top of 公司法的規定。
Enterprise在國際投資領域中也是指廣義的「事業」概念。
政黨就是組織。
套用民法的概念,這個是社團法人。
組織如果比較廣的來說,是可以區分為有沒有法人格。實際上,組織的種類是非常多的,也就是算是一個人的組合。
劉老師跟賴英照老師長期以來都相當注重社會企業界、社會責任之相關法律議題。
我特定在立法理由引用了劉老師的著作。
是的,我們有參考劉老師有出意見。另在公司法第1條的立法過程與理由也都有參考劉老師的意見。
另外,2017年年底的函釋也是政委指導的作品。
侯老師應該對我沒印象,我以前在經濟部商業司服務,有涉及社會創新行動方案的事務。
這個申報採取全面網路的電子化申報,而且系統操作也非常簡單,各位看一下相關資料,應該很快就可以上手,完成申報。另根據今天的資料,今天與會有六至七家公司型社會企業代表,因此請你們要注意折頁的內容,如果有任何的問題,翻到折頁後面有QR code,手機一掃就可以進去,可以直接進到申報系統的網頁。上面有相關詳細說明及操作流程,可以參考。另折頁背面也有免付費的專線,若有任何問題,麻煩你們致電該專線或撥打至經濟部詢問,謝謝各位。
政委好,各位社創的朋友大家好,我是經濟部商業司陳言博,很高興在這邊跟大家見面。各位手上都有拿到紅色的折頁,這個是我們做政令宣導,主要是公司法本次修正其中有一部分是配合國家推動洗錢防制政策而修正,主要是要加強公司法人的透明度。除少數可以不用申報的例外,目前是規定原則所有的公司都要申報,不管是不是社會企業,只要是公司型態就要申報。
從最寬鬆到最嚴格,最左邊是不修正,也就是不作立法,只作行政的部分。A方案是修第公司法第1條、第23條:第1條是講公司的營利為目的,修法委員會的意見是保留以營利為目的之外,還可以兼去追求其他公共利益的目的,也就是兼益公司名字的來源。第23條是所謂公司法在規範公司的董事、負責人及忠實注意義務的內容,要不要更明確?B、C方案是在A方案基礎上往上加,C方案是最完整的,也就是跟剛剛討論的英國立法比較接近,以上報告,謝謝。
修法委員會提出兼益公司的概念,也就是有公共利益及營利目的的公司,在公司法的架構裡面,但是這樣的立法規範密度高或低,修法委員會的老師、專家及學者有建議幾個修法的模式,可以讓我們一起參考,也就是所謂A、B、C、D的方案。
(簡報第13頁)進到報告的第三個部分,也就是修法委員會對於目前這一個議題的建議。
我們現在看全世界公司法的潮流,因全世界各地的蓬勃發展,在法律的解釋上其實是有其彈性,會追求利益極大化,而這一個極大化是一個綜合考量,而可以擴及到利害關係人的社會價值,還要賦予公司的章程,可以一併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