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世界其他國家的學理上類似,政府對於某些產業,可能會用公發公司的型態,就是本質上沒有到公發公司,但是要求公司的整個運作、揭露、內控都要比照公發公司的規定做,或者說是強制公開發行方式來做。但前提是這件事本質涉及一定程度的社會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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