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宗教中立的部分,我們台南這邊的成員有提到宗教的部分,我們通通不要在教材當中出現,也有人認為多元併成的狀況就可以,也有人指出如果有給學生一個選擇權,也就是事先知道的選擇權,多元併成下有給學生選擇權也是宗教中立,所以到底什麼是宗教不中立,這個是很多可以解釋的空間,這個是兩個不一樣的看法。
我在這邊的意見是,關於申訴的部分,草案在第11條是遠遠不足的,也沒有辦法達到草案第6條講到校外人士必須要遵守的規定,原因是如果不遵守的話,是沒有相應懲處的罰則,不管是對學校或者是校外人士,又或者是對於原本的授課老師都是沒有的,這個比較算是規範把它落實。
但是實際上而言,這個草案其實只是注意事項的一個層次而已,針對校外人士如果違反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能不能夠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於這個校外人士提供相當懲處規範,比方強制性別的教育規範,其實也是付之闕如。
第二點,我剛剛提到草案第11條,也就是就申訴的部分,在藍色的便利貼,這個部分是回應到申訴的部分,但是實際上我並沒有看到如果有相關的申訴需求,可以有什麼樣的具體申訴管道。我要回應到的是,草案第6條確實有提到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應該要遵守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國際人權公約等等的這一些規定。
但是志願服務法沒有適用到校外人士的部分,志願服務法沒有專業的高度,所以本身規範的密度比較低了,在校園裡面針對學校年幼的孩子,我認為其實督導的責任應該要提高,因此這個部分我認為在草案當中完全都沒有看到,就老師的責任,學校的督導責任。
其實我比較介意的是,學校在做比如社會教師必須要在原班,違反規定的時候,學校對於老師,也就是對於督導的志工,如果疏於督導的責任,事實上在志願服務法就已經有這樣的處理情況,這個是志願法相關的文字,志願服務機構接受服務團體就有這樣的責任。
大家好,我是陳映妏,我在這邊想要提供一個部分,剛剛在提案人那邊有看到學校的責任,這個部分其實在志願服務法裡面是有志願服務,也就是依法處理,也就是規範規定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