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比較介意的是,學校在做比如社會教師必須要在原班,違反規定的時候,學校對於老師,也就是對於督導的志工,如果疏於督導的責任,事實上在志願服務法就已經有這樣的處理情況,這個是志願法相關的文字,志願服務機構接受服務團體就有這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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