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還有大陸配偶這一塊的面談,移民署本身在自己的權限都沒有辦法表態的話,你要去說「外館的,你配合一下」,他理你嗎?本身要先做好,移民署的態度要出來,謝謝。
移民署事實上一直在講,而且我們差不多十來天前,在移民署開的會議,我們的署長也說優等的協會名單是有轉給外館的,如果從移民署自己本身做起,如果在修法上,也就是有一些文字上,真的有實質上去講,不然你發文給外館,外館也推個一乾二凈,這樣子對我們才是有更實質上的意義。我們的婚媒團體才會更有那個動力去自我要求,把這一些婚媒的服務品質做得更好。
外館處就不再婚姻真實性來做實質審查,我們去年在公聽會的時候有提出過,移民署其實很認真對我們來做婚媒的服務評鑑,如果今天優等的協會,或者是甲等以上的協會,移民署自己很清楚,他的評鑑已經包山包海,什麼都包了,如果今天能夠取得到這個成績時,你能夠給予這一些甲等以上的,或者甚至更高的優等協會,甚至還附帶某些設定的條件,你給予他面談時是文件審核,讓外配進來到臺灣,才有所謂由移民署專勤隊家訪,就婚姻的真實性來做是否核發的拘留證,這個也申請到外交部當時於105年說面談的轉型機制。
我補充剛剛獎勵的部分,我沒有具體的講完,面談轉型,其實當時外交部的立場是,外配面談分為簽證審查原則,面談內容與確認人別及是否涉及不法及人口販運等情事,等外配進來到臺灣以後,再由內政部移民署訪查及與國人共同之生活事實,再由移民署依據權責核定是否核發外配拘留證。
很感恩。
但是這個權限到最後是外館的權限,他的行政裁量權,聽不聽是另外一回事,但是我現在要表述的是,如果今天兩年前(105年)有召開兩場的公聽會,就是面談審查機制,今天很懷疑,移民署身為我們的主管機關,他如果說今天在管理辦法上,明訂你的這一些處罰是什麼,但是你的賞是什麼,從你本身做起,假設移民署有審查外配、陸配的面談,如果是優等協會的話,可以訂定一個標準出來,因為想到吃到這一塊肉,我們會努力去自我要求,我們去提升我們的服務品質,這個才是良性循環。
大概半個月前,我們過來移民署開了一場會議,也是針對這一次的修法,當時我們移民署的長官有說對於評鑑優等的協會有行文給領事事務局,然後轉給外交部,駐外館是評鑑這一些要求真的太多,真的做得很好,給予在面談上有一點的方便之門。
106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對於婚媒、外配這一塊的調查報告,當時外交部有提過,在105年有召開兩場的公聽會、一場跨部會研商,申請面談的審查流程轉型機制,這個轉型機制,當時我們也有提出來,如果婚媒團體本身評鑑是優等的或者是甲等的,最起碼上面的法條都是在處罰,都是要砍、要殺的,有賞要有罰,有罰要有賞,請問賞在哪裡?
羅致政委員在立法院有召開過一次公聽會,那一次的公聽會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的林組長,公開表揚移民署的評鑑優等協會,他做的對等資料內容,做得比外交部還要好,這個是羅致政委員的公聽會上。
文言文我聽不太懂。上面除了處罰,不然就是撤照,不然就是要求評鑑,你的成績乙等的,丁等的,多少又要撤照,評鑑的目的是什麼?就是政府為了要讓我們婚媒團體能夠提供更好的服務來保障我們國人該有的權益,這是一個基本的理念,既然這個基本的理念,我們現在回溯大約三年前吧!
都是要處罰婚媒的,都是要撤照婚媒的。
我們現在看這一次的修法,可能有好幾條吧!
今天再來看這一條,就「違法未登記設立業者及違規婚姻媒合廣告嚴價取締並改善」,目前為止的廣告怎麼去取締呢?沒有什麼去取締到一個事實行為,之前建議很多次,把取締的數據公告出來,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報告完畢。
婚媒團體在前段還有包含費用這一塊,只要被刊載,後段是讓國人更瞭解有他的婚禮及生活習俗,如何歸類於廣告?我覺得移民署的長官腦袋想到怎麼樣?是無限制擴大,然後認定廣告的涵義。
再來,婦權團體在第二十三次會議及第二十四次會議,要修改婚媒團體的辦法,結果第二十四次的會議說「為遏止現行婚姻媒合業者物化及商品化女性之惡劣行為」,「物化」、「商品化」,刊載女生是物化,這個是標的。
第二個我想要表述的是,目前官網上說要刊載揭露的資訊,我舉一個最簡單的新聞,我剛剛有附上一些資料,曾經在越南有一個習俗,床頭要擺刀子,可以避邪或者怎麼樣,但是嫁過來臺灣的時候,因為放刀子,認為要砍人自殺且報警,新聞有報導過,我附在上面,如果一個婚媒團體連民俗風情或者是當地的東西都不能刊載的話,是不是也會有產生很多的問題?
我們婚媒團體可以如法炮製嗎?婚媒團體就算。說實在的,婚媒團體不管再怎麼說都是二十多年的經歷了,我們知道移民法到婚媒這一塊是行政法,如果我們今天不是還算是有一點良心的話,我們可以全部通通進入地下,我們全部都知道怎麼去閃避目前移民法的管理,我相信在移民署上要取締,估計比私人取締還要難。
但是上面沒有寫個資的東西,但是一看的人都知道,這樣子算不算廣告?不算。
我舉一個例子,去年婚媒團體出資,就是檢舉,到目前為止四十幾件,到底取締了幾件,我看可能應該不到2/3吧!我們不知道具體的成果是怎麼樣,但是去年都是這一些爆乳的,今年改變了,我曾經諮詢過移民署長官,我說以後像他們這一種,看到女孩子的照片,一看就知道是在介紹這個女孩子,是標的。
我呼應一下,其實目前的婚媒團體都是有二十年以上的資歷,說實在的,目前的移民法是騙人的,是一個假象,是移民署欺騙百姓的一個法令。
大家好,我是臺灣外籍婚姻家庭輔導協會鄭又榕理事長,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