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個權限到最後是外館的權限,他的行政裁量權,聽不聽是另外一回事,但是我現在要表述的是,如果今天兩年前(105年)有召開兩場的公聽會,就是面談審查機制,今天很懷疑,移民署身為我們的主管機關,他如果說今天在管理辦法上,明訂你的這一些處罰是什麼,但是你的賞是什麼,從你本身做起,假設移民署有審查外配、陸配的面談,如果是優等協會的話,可以訂定一個標準出來,因為想到吃到這一塊肉,我們會努力去自我要求,我們去提升我們的服務品質,這個才是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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