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個提議是,草案第 5 條第 1 項的後段,我看到裡面都寫「非都市」,就以我們位於新北市範圍的萬里飛行場為例,裡面有非都跟都市計畫用地,目前這個法規當中,到底是非都跟都市是不是一樣的解釋與使用的範圍是可以允許的,這個要注意一下,其他的場地要注意這個問題,非都跟都市用地都有,不然未來會發生同樣的事情,也就是同一事實結果兩個單位在處理,感謝。
舉一個例子,這一方面是不是在縣市許可,也就是是不是在縣市上放寬解釋,比較符合實際的需求,像以松山機場為例,松山機場的前後左右,其實是直接穿越高速公路,國道、省道跟高樓大廈,前後有電線,如果按照這樣的解釋,那機場是不是不要蓋了?這個比飛行傘更嚴格,因此請有關單位是不是作寬限一點的解釋?這個法我想為了的是大家的利益跟整件事來解套,無論是業者或者飛行員,我在此特別強調,一定會想成一個路線,就是會找出一個安全路線來做,因此這些東西對他來講並不會構成太大的問題。
第二個,臺灣的地確實比較小,臺灣的總額面積不大,因為這個飛行傘有一個特殊性,我想各位長官都理解到,可以做短場的降落,在所謂的輸電線的問題,很多的場地都會有網路,或者直接就是在馬路邊了,然後周遭有電線,那個是屬於一般的小電線,我想沒有一個飛行員會為了自身的安全笨到要找自己的麻煩。
針對草案第 4 條第 4 項、第 5 項的規定,實務上的見解,剛剛有提過了,臺灣因為地形、地貌的問題,許多場地的降落場都是長條型的,因此建議加註「或小於法定總額面積」,我想 25×25 是可以的,稍微要有一點比較合理的解釋,後面加註一下總額的面積,不然有的人會曲解為 25×25 的形狀,這是第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