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格式的部分,因為幼教法有規範公布的項目,如剛剛所報告到的,也就是會報告幼兒園的名稱、場址跟負責人的姓名,所以我們的格式就是依照相關的規定來做處理,也再跟委員說明一下,其實全國教保資訊網大家查詢的部分,目前裁罰的資訊其實各界應該都可以獲得充分的資訊,如果還有不足的地方,我們也會做相關蒐集意見的處理,以上。
因此,另外考量幼照法跟兒少權法相關公布的內容、期間規定是不同的,適用的對象也不同,建議維持現行的機制,不需要整併,以上報告。
有關幼兒園的裁罰資訊,其實我們按照相關的法令規定,有相關授權的項目,其實對於裁罰有一個公告期限的處理,如果這個處分經過撤銷廢止或者是公布期限屆滿的話,是可以解除登載的。目前現行各個民眾及教保服務機構,大多數都是運用全國教保資訊在查詢相關的資訊,所以我們建議仍是以全國教保資訊網來直接提供查詢,如果對於資訊網有相關的意見,我們可以再統整蒐集。
其實4月30日發的,馬上就有人說不願意,然後隔了一個5月1日,我想說大家都在家裡休息,然後5月2日又有另外一個,但只收到四個,就是覺得到了截止的時間只有幾個,我覺得剛開始大家都很踴躍附議人,應該很快就會達到,結果回收起來的人數很少。
都沒有,我還是會繼續問。
打電話也都說很忙,他說他是在私人單位。我會再繼續跟附議人聯絡,我不太知道。
給我們一點時間。
台北市教育局。
我很想知道一線執行的狀態。
學者我們會再確認。
全家盟?
衛福部邀全教保?
我們邀邀看。
中華幼兒教育協會。
前兩個各一。
教育部有全國教保資訊網。
有兩個。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這邊也有查核。
所以像稽查,另一邊也有出現嗎?
我要確認環境透明?這是指硬體還是資訊?
監視器並沒有說要在哪裡裝,如果是在公共空間或者是走廊,要怎麼裝?
好。
對,沒有考慮。
應該是說我們未來會去研議。
把「線上」刪掉。
應該是說公立幼兒園,如果學校認為有監視器的必要,可以依據這個規定來處理。
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地方政府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部分,可以加重處罰,所以更有效果。針對罰鍰的部分,立法委員也有相關的提案,希望可以加重。
把體罰不當管教的文字納入。
現在就有,只是邀加訂相關的文字。
教育部是每五年為週期。
我們有訂定一些要點,符合要件才是工作環境……
針對私幼,除了評鑑訪視之外,如果是提供健全更完善人事制度的私立幼兒園,我們其實也是有補助的要點,也就是希望他們可以提供友善的工作環境,所以請他們來做這一件事。
教育部回應一下,我們有訂了一個不適任教保同仁通報。
我先請問一下,已經有相關的修法,應該是立法委員提案。
嗯。
幼兒園也會提供聯絡簿的方式,也就是每一天的接送都是跟家長接觸的機會,因此也不見得每個禮拜都會參加活動,他們會辦的都是一些母親節、畢業典禮或者是特別的節日,才會跟家長有比較長時間互動。如果家長也沒有時間,就是透過平常的溝通、聯繫,也就是用聯絡簿的方式。
像社區教保資源中心,也是類似提供相關的諮詢,還有親職教育的活動,也就是可以提供申請書,我們會去補助,然後我們會審核這一些計畫有沒有符合親職教育。如果他們沒有來申請,學校也會在學校裡面辦理親職教育。
我們每一學年都會辦理幼兒園親職教育,幼兒園如果有需求,可以申請跟地方政府提供計劃書,計畫書再送給我們審核,審核完之後,因為我們有相關指定主題,例如有關於幼兒方面的知能或者是教導家長去如何增進其親職教育的技能,或者是認識兒童人權等等,也就是相關指定問題,讓家長可以去參與活動,社區民眾也可以參加。
這是推動親職教育的部分,我們在法令上是有請家長應該要參加幼兒園舉辦的親子活動,讓他們有溝通管道。
針對幼兒園的部分,法律規定的部分是一定要達到,所以教育部的評鑑沒有等第、只有分通過跟不通過。評鑑是每五年一個循環,107年度開始,地方政府也應該要辦理自己的評鑑委員會,希望大家針對理解是一致的,有訂定相關的計畫來確認評鑑的指標是否認同。
對。
立委目前的版本是他認為幼兒園應該裝設監視器,裝設的位置、數量或者管理及維護的部分,是可以另外再作處理的。
另外一個部分,針對不當管理的部分,在修法的過程中,我們也有做了一些法條疑義,另外實務作為上也有一些,也就是提供教保人員相關的研習等等部分,希望可以透過不同的管道,讓不當管教的案件不再發生。
在這個期間的新聞媒體報導,或者是立法委員的部分,剛好有一些修法,因此希望可以把幼兒園強制設立應裝設監視系統納入法律的條文來處理。
建立線上監視器系統,我們除了也有跟提案人,詢問他為何會有這樣的訴求,他主要是因為這個案件,他們覺得可以設立監視器,所以可以觀看。
另外,如果不可歸責於教保服務人員的事實,這個部分也是不處罰的,因此這個部分沒有辦法馬上做連結,不去上課就會被處罰,其實一年的時間,我們這邊的規範是十八個小時,也有限期改善的期限可以讓教保服務人員去補充研習並上課。
但是處罰的部分,先跟大家澄清,《幼照法》的確訂有罰則,第一個部分是先請教保服務人員改善,所以是有改善期,並不會馬上作罰鍰。
先澄清一下,有關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有規範教保服務人員每一年參加專家知能研習十八小時,這個是屬於個人專業進修的部分,但是如果屬於雇主指派的部分,我們之前有一個函釋,雇主指派的部分算公假。
感謝大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