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聽起來大家很害怕訪視評鑑、採購的經費核銷、辦公文,老實說,我們公務員也滿害怕這些事的。像「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方案,國發會跟主計總處在推「經費核銷一站式服務」,當時討論的時候,長官就說這個不太容易跟民眾講,因為這個只嘉惠到公務同仁。
各位老師、各位在座的先進大家好,我是唐政委辦公室的參事,大家都知道唐政委現在紐西蘭,參加「社會企業世界論壇會」,她跟我們差五個小時的時差,即使如此,但她並不是置身事外,接下來還有很多事是她要做的。
Airbnb是觀光局。
主管機關法規調適的時候,先就要談這個能不能兼差做,如果可以,消費者那一面,就會檢視兼差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基本上是安全的?另外就是對於專職做的,有沒有區隔,會不會形成不公平競爭?也就是從這三個層面去檢視調適法規。
業餘就說是業餘的,兩者才有區隔。
所謂的傳統產業也不用一定要升級轉型,反而可以說是職業的,你要享受更好的服務或更高的品質保障,就是去旅館業。
資訊透明是基本的,就像觀光旅館收費比較高,可是法令要求也比民宿高,因此民宿不能裝成旅館。
像有一些沒有差別,比如食品衛生沒有差別,吃下去就要衛生。
像觀光局去訂定旅館標準。
也就是資安要訂定法律標準嗎?
保險還是會問到底依照哪一個標準。
原先這樣寫是不可退讓,我的意思是並沒有要拉到職業水準,業餘就是業餘,業餘這邊的基本水準有些可以不一樣。
前面參與共享經濟的基本責任,我們列了幾個,繳稅也列上去。而繳稅很有爭議,像現在是用家用(當民宿),所謂的基本責任就跟旅館不同,消防標準也是,要依旅館業或是家庭的消防標準?如果會燒死人的話,為何民宿標準是比旅館低的?
按照觀光局的定義,是用間數跟自用?
可是民宿原本的想像,是把自己的家來做。
或者是開車的問題。
就是剛剛政委講的:一個是基本上對這一個職業的定性是不允許兼任;一種是允許兼任,但是要擔負一定法律的責任;第三級是根本沒有什麼,就是一般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誰都可以作業,誰都不會被定在那個行業裡面,可以兼差跟專職都可以,在法律上完全沒有差別。
好比認為律師不能兼任,會有利益衝突,那就不能共享。
我記得司馬庫斯就是這樣子,整個地方提供遊客住宿跟吃東西。
房間,消防要合格。
不是沒有規劃,設想中該有的法律責任並不會變少,我們對外配或陸配是說「身分從嚴,生活從寬」,這個搞不好反過來,也就是進入核准是有彈性的,允許偶一為之,但是只要當醫師,你跟常業醫師所負的法律責任一模一樣,不能講說是偶一為之,所以不需要善盡醫療責任,但比如要執行律師或醫師業務,仍要有律師執照及醫師執照。
這不是共享經濟要開發的範圍嗎?人不要被定義在某一個行業裡。
像有人同時畫漫畫、開Uber、出租房屋(笑)……
但是跟台大醫院急診部的專任醫師是做不一樣的事情。
想像中偶一為之是必須要有的,像公務員說不定將來開放兼差,一大堆同仁都有律師、醫師資格,可不可以共享?假設可以好了,我們先不要管職業倫理的框框,醫事司的司長可不可以下班就看兩個病人。
那個概念是可以解決一次性定義的不足,常業這一件事不是沒有法律上的定義的,是從事持續性、經常性的經濟活動,所以地主賣一次土地不是,但是經常炒作土地那就是,因為是持續性的經濟活動。
只有在有准入限制的營業項目的時候,好比是公共運輸業者才有意義,沒有ˊ准入限制比如說賣衛生紙就沒有意義。
說不定有人發明出金錢的共享使用方式。
一般錢幣表彰的是他的面額,我的那張一千元跟你的那張一千元沒有差別,除非是一個特別珍貴的版本,否則這張一千元本身沒有任何特定所有權的意義,也就是通用貨幣的意思。
像民宿業者都算?
商品是有形,服務是無形的,可以區別,但如何區分什麼是共享,假設我們認為Ubike是共享,像如何跟腳踏車租賃,好比墾丁有很多腳踏車租賃,有沒有差別?
商品是一次性跟消費性的意思?
來投標的人就自己訂定。
另外如果純粹作法制的研究,有需要付費的資料庫,法律上的付費資料庫,通常各學校都有。
如果一開始期望的團隊是法律學者跟其他領域專家,可能是雙主持人的性質。
資料治理是不是公共行政的討論?
還有公共行政研究問題的話,那就不一樣。
要不要做跨科研究?也就是法律之外的人也要當主持人,我不知道資料方面是不是有學門?如果有的話,經費就不只。
其實跟DPA差不多。
其實我覺得不用,因為做文獻研究通常不用。如果要做實證研究一定不夠的啦(笑)!
也還好,看要做什麼,如果是文獻研究的方法,90是可以,只要不要做實證研究。
剛剛政委講的後半部,是政府決策資料治理的問題。因為原來盈志寫的是跨部門,也就是要不要在這一個研究案裡面處理?
這也是一個寫法,一個是組織設立的方式,一個是授權法規命令,即使是立法的規範說一定要有這一個規則出來,可是主動權還是回到行政院,這樣會比較符合權力分立原則。
對,如果立法院可以決定行政院長要怎麼蓋章,就很怪,除非院長蓋章的方式會影響到民眾的權益;可是美國法比較不強調這一件事。
但如果假設立法者希望確保決策的一定品質,因為最後會影響民眾的生活,那可以立法要求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框架上去做決策;但是美國的制度其實有法制的不同。
第二個部分是如何在政府決策中做資料治理,我認為那個跟《計畫管理法》的意思是一樣的,行政機關內部行為不應該用法律來規範,不然就會變成立法來干涉行政。
第一個對外的部份,在法制上是有道理的,通常是可以用一個專法解決。
現在是朝向要有一個OPEN ACT?或者是不用,修好相關法令即可?
……我覺得那個是取用的問題,是民眾有什麼權利要求政府。像跨部門間,給民間要做什麼,這就有個資法的適用,就是有哪一個問題點,要解決什麼問題,招標要寫說要解決什麼問題?
比如我們要講跨部門運用,可能包括公部門間的跨部門,及公部門跟私部門之間,包括公、私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