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意思是這是禁漁所增加的成本,是不是?
他的意思是,這個地方劃設為完全禁漁區的值勤成本,但是其實還要另外一個對比,如果不是劃設為完全禁漁區,也就是維持現狀的執行成本是多少,相較之下才能瞭解我們劃設完全禁漁區到底是增加多少成本,就是淨增加是多少,有這個東西,我們比較好來討論就現行方案或其他方案或完全禁漁區間的比較,所以是不是幫忙提供一下現在或者是其他可能的執法成本,之後才比較有幫助。
第四,有一個是森林螢一的朋友,他有一個憂鬱症的朋友,常常心情非常低落,可以常常提供服務,可以即時地幫助他,比病發的時候,他直接跑去看心理師實際得多。謝謝。
第四,心理師除一處執業為限以外,還有場所的設置,是不是可以多幫忙說明一下,目前提供的醫療服務的相關法律限制?
第三,有一些醫療單位使用網路心理治療行為是不是合法的?
第二,有個叫馬克的訪客想要請問醫事司,現在的網路提供心理諮商跟心理治療是不是真的違法?這跟剛剛所提的很類似。
第一,有個網友想要問「張老師」的心靈導師的部分,像張老師服務是不是在灰色地帶?
線上有人想要請教:
我繼續幫線上的人補一些問題,等一下可以一起回覆。
教育、文化、什麼?
要不要直接舉例?也就是原本衝突滿大,但接手之後變成相對安全的議題。
我再補充,因為這邊au解釋完以後又有一個很好的例子,像美國種族主義政策,這一種政策當時在推動的時候,民間的聲浪都非常非常反對,這個是很人權的議題,但推過去以後,大家卻對它逐年的滿意度是提升的,像這一類的政策聽起來就會變成,這不會是……
我重新解譯一下,其實唐鳳concern的是,或許是當民意還沒有形塑出來的時候,政府不應該貿然從某個角度來把這個民意推出來,或者是讓他成型。又或者是這一個工作應該是由民間團體來完成,並不是由政府來完成。
這個其實是以前我在NGO的痛苦,就是民間司法基金會,好比你要談廢死,民意基礎沒到,但是法務部長有時又突然簽一個死刑,這個讓大家滿痛苦的。
或者是權利被侵犯。
這一件事其實是需要改變的狀況,但這一件事是人民也需要知道要改變,警政署也知道要改變,這才會有可能,但如果今天大家都沒有意識到需要改變的時候,就會變成警政署不斷開槍、殺人、路上追逐撞傷人,但是大家卻一直嘲笑那一些被警察執法而傷害的人。
但是臺灣社會的人,因為在傳統的教育裡面,其實也沒有教什麼是人權,所以他們會覺得被警察盤查是當然的,就是配合警察,為什麼要管那麼多。但如果回到民主法治的社會來看,要先自我揭露身份,才有權力盤查。
像我之前在NGO工作過我知道,就是警察,因為警察用槍其實是有很大的問題,警專在訓練的時候,是用非常沒有人權的方式來培訓,所以警察也不知道人權是什麼。
我舉一個例子,像有個例子是他需要,但是他不會意識到。
如果今天發生了類似這樣的狀況,你建議公開了,卻迎來了一票就是想要杯葛你的人,他們不想聽、也不想怎麼樣,然後得公務人員產生了很不好感受的時候,接下來會怎麼做?
我知道那不是你建議的。
第二,如果有時你示範了,他也確實採那個方式做,但也許遇到不想討論的人,好比像上次遇到日本食品公聽會那件事?
健康的狀況,就是應該要分他的權力,但是他處於不健康狀態的時候,你會如何處理?
我想補一下,剛剛有提到分權,其實有時權力關係不是非常清楚的時候,確實有些人只是在裡面蓋幾個章,但希望把權力攬在自己的身上,而你開放參與,本身其實就是在分他的權力。
可能大家比較關心的是,你有沒有遇過類似擺爛的狀況?大家都決議好了,也就是承辦的主管都知道了、院長都知道了,但是到承辦的手上,承辦人就是不想辦?
第二,如果今天這樣的議題真的有公務人員或者是社群跑來找唐鳳求援了,唐鳳會怎麼來處理?
第一,為什麼唐鳳沒有發現並介入這一個狀況?主動把它拿到「Join」或者是「vTaiwan」來做?
我覺得他們想要問的問題是:
在綁架的狀況下,一方面不會報上來,另外一方面在邀請利害關係人的時候,並不會邀請那一些真正關心這一個議題、持反對意見的環保團體或者是NGO,導致這一種資料要開放,其實開放以後,最主要的功能是拿來監督,但政府不會將此資料開放,因此他們認為這一種狀況下需要政委主動介入,才能打破這一個狀況。
不好意思,我覺得這邊有一點沒有接軌。當初別人問問題的核心是,當碰到「汽車防撞的資訊能不能公開」,或者是像「違章工廠的資訊能不能公開」,這一些涉及到利益問題的時候,既有公部門他們認為這一些是被既有的利益綁架的。
我們想問教育部的看法。
在性平教育方面,有不少的團體走回頭路,不希望有性別友善廁所,希望教育部可以抵制,不知道教育部對於性教育、性自主如何處理?還有如何討論性別教育?謝謝。
我其實之前在NGO工作的時候,其實有跟婦女新知的朋友接觸過,他們對這一件實有不少的看法,我覺得未來可以接觸她們。
就算到了法院有辯論,但性別意識很重要,如果沒有性別意識,可能會不知道這一種事為何要爭辯或者是看不到其中的問題。
剛剛楊教授提到有一些詮釋的問題,當事人心理狀況如何,他雖然聲稱同意,但有沒有可能因為很愛對方或者是詮釋之下,所以其實有一點被迫同意的?能不能看到這其中的問題,其實性平的教育是滿重要的。
其實我有個不一樣的想法,像剛剛林教授有提到在日本男性乳頭解放好像是一種犯罪的行為,這種事本來就是很奇怪的性別問題,男性都可以解放乳頭,為何女性自主揭露乳頭是犯罪,我覺得大家可以想一想。
司改國事會議,楊教授也是委員之一,其實有很多跟性別相關的決議,法務部提出的十一項先期改革方案中,並沒有提到跟性別相關的東西,建議法務部未來也可以多多諮詢性別司改聯盟跟強化這個地方,謝謝。
最後我想要引用一下李佳玟老師曾經對林奕含的投書,「權力關係幽微自主意識是關鍵」裡面提到,現行的體制對於性侵害案件的處理方式還有很多可以改進的地方,像長期忽視性別意識及強化教育,缺乏性別意識可能會進一步傷害到進入司法的當事人,像要求受到侵害當事人是理想的被害人,所以用各種方式去證明是否真的違反他的意願,可能導致當事人更進一步的傷害。
在被害人保護方面,其實是相對於淺薄的,被害人保護有時不是淺,包含了心靈諮詢、司法窗口簡化及司法的相關協助,更進一步像剛剛提到日本關於被遺忘權如何行使的問題。
不只是散布,而性侵害的東西,很多時候立法也需要相應的好好處理。更重要的是,我們需要塑造一個社會文化,讓大家不是進一步看到友人的影片、相關影片被散布了,而是用性羞辱的方式說不檢點,我們的文化該如何阻止這一件事?
我個人認為性平教育其實是更重要的東西,我們應該要透過性平教育去培養人們對性的這一件事有自主的意識,知道該怎麼樣要說明自己的意願並尊重他人的意願,鼓勵尊重性自主。
其實法律有極限,並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用法律解,如果要用法則,我就會想要瞭解,警察蒐證的重點是什麼?如何證明這一件事真的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無故散布,除了證詞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客觀證據是我們在辦案過程中需要蒐集的?當事人的意願又要如何證明?這個是更細緻下去,如果要立法的話,一定要好好討論的問題。
參考國外法理很好,我還是要提醒一下,這一些國家的公民跟臺灣的環境是否一致、媒體環境是否一致?不同會造成種種問題,臺灣要適用的話,可以考慮這一些要素,如果他們沒有做得很好,我們是否可以超越這一些國家?
指一個人在上法院之前假定被無罪,除非被證實犯罪有罪,這個是很多國家都享有的確定,也是聯合國確認基本的保護人權,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如果國家投入非常多力氣找檢察官來偵辦案件而不能確認,這個當事人有罪,就不能認為他有罪,以免當事人受到更多的傷害,像徐自強案,這個大家可以參考。
我先說明一下一開始提到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其實2003年臺灣才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原則進入我國的法律,其實是十五年前的事情,而沒有很久。
大家好,我是自由軟體工作者、公民記者雨蒼。
另外,也有人提到Uber有良民登記,所以強暴率比計程車低,我覺得這個客觀的數字要查證一下。第二,就算比較不會強暴,車禍一樣會發生,請問發生了車禍該怎麼辦?這個也是要大家好好思考的問題,謝謝。
像我自己個人曾經在露天上被詐騙過,原因是因為對方找了很多人先幫他洗評價,洗完之後再跟大家賣東西,很多人就一起被詐騙,所以評價系統是可以洗的。業者如果真的要依賴評價系統的話,你們的機制要建立起來、使用者要控管,並不是各種匿名的人都可以來洗評價。
另外,別人提到有評價系統,其實評價系統設計是一門學問,因為像Uber司機是有一些評價關係而造成一些困擾。
有人提到「我幫台北市政府做事,所以要給我方便」,充滿了裙帶思維的想像,真的是非常有問題的一句話,真的要好好想一下,我們已經到了民主的社會,如果還想者自己新創自己最大,別人應該要讓路,這是實在是非常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