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有一個處理,小孩可以找父親、父親不可以找小孩,我只補充一個,也就是考量買賣的弊端,這個稍微處理。
當然有些地方是子女的利益我們應該放在很優先的部分,我想這個是大家不會太反對,彙整到這邊是ok的嗎?衛福部有沒有要補充的?
目前看起來其實是分兩邊,另外一邊是有反對的意見,還有孩子會被歧視的經濟問題、家庭是否該評估等等,這邊提出來的是需要更多的研究,應該參考及推行的國家、對家庭多元的想像,我們其實是分兩邊,並不會是說今天的與會者都有共識。
這個當然不是共識,而是一派的意見,其實我們有分兩邊,一派是關於自然法則、血緣關係的想法。
有沒有人要補充?如果沒有的話……
國家已經賠不完了,這個部分已經超出小組討論的問題,我現在要說的是小組討論出來的共識,是不是可以到這裡?有針對小組討論提到,但是我這邊沒有記錄非常完整,又或者是需要補充的再補充。
匿名的問題我補充一下,要解決的是兒童人權公約孩子知道父親的問題,並不是解決孩子生命中缺乏父親的問題。所以父親(便利貼)在上面,孩子(便利貼)在下面。
其實我們有列入有關於男性典範及參與,孩子是容易出問題的,基本上到國家權利剝奪。
您提出來是您的問題,如果真的因為小孩,如同剛剛張老師所提到的,小孩子因為國家推行這一個政策,而造成相應主動剝奪孩子擁有父親的權利,是不是可以透過國賠的機制來向國家求償,因為你認為剝奪父親的狀況是國家造成的,這個就留下來給衛福部評估。
我彙整一下,這邊的想法是,如果一定條件下讓小孩知道父親的話,在出生證明或者是戶籍註記上可以做一些紀錄,小孩長到一定年齡之後,想知道再讓他知道,如果知道以後,兩個人相認想要彼此收養的話,還是可以的,以及在相認的過程,只有小孩去找父親,而父親不能主動找小孩。
回應過來,這個議題需要的是什麼?需要的是更多的研究,我們要瞭解現在臺灣社會的家庭越來越多元,每個不同的多元家庭要有不一樣的想像,我們可以參考已經推行這一些制度的國家、瞭解可能會帶來什麼衝擊及進一步的配套,這個是我這邊的彙整,如果有不精確的地方,歡迎大家再跟我更正。
有人會認為孩子因為兒童公約的保障,孩子有知道父親的權利,所以或許應該在一定條件下,讓小孩知道他的父親,在捐精方面就會建議是不是可以推動非匿名的捐精跟匿名的捐精可以併行,如果採用非匿名狀況下捐精的話,小孩子就有權利知道他的父親;當然,使用精子的女性也有權利知道捐精的人是誰。
經濟方面,我們認為這邊看起來是如果做人工生殖,花費的費用已經很貴了,目前看起來並不是一個問題,有人提到孩子可能會在學校,因為只有一個媽媽的狀況下,孩子會被歧視,而這樣的解法應該是要推動反歧視的教育,以及更進一步的是,要對家庭要有多元的想像。
這裡補充的事實是,目前的收養是有相關的評估,而這個東西其實也可以against自然法則及血緣的關係,我們國家並沒有認為一父、一母是最好的。
我更正剛剛的說法,有人提出來是不是可以對單身女性來作人工生殖的評估,所有的家庭都要評估以免有結婚、沒有結婚的歧視。
我們收養系統已經有對工作、經濟狀況的評估,因此這一個評估應該是存在的,這邊會認為這樣子的評估,看起來是對婚姻這一件事出現了一些歧視,如果要評估的話,所有的家庭都要一起作評估。
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是,一出生之的第一件事,他的人力確實是不足的,因為只有一個媽媽,爸爸的角色是不見的,是不是應該對使用人工生殖的單身女性來作一定程度的評估?這邊兩組的看法是不一樣的。
另外一個,提出的血緣關係是很重要的,孩子給親身父母是比較好的,與其相對提出來的意見是,孩子需要的是穩固的家庭結構,並不是要父親或者是穩定血緣關係。
第一個想法是要符合自然法則,在這個前提之下一父、一母是最好的,相應之下,如果今天缺乏男性典範的話,這個孩子是容易出問題的,以及國家無權剝奪孩子擁有父親的權利。
看起來其實雙方都討論到一個非常核心的議題,這個核心的議題是有關於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我們未來推行單身女子可以使用人工生殖的話,這個小孩子一出生就是單親,這一件事我們會有什麼樣的衝擊、該怎麼樣處理呢?這裡應該要處理不一樣的想法。
另外一方面,希望可以取消對婚姻的要求,因為這一件事其實是可以促進一些人類的福祉跟相關人生的幸福。
我們稍微整理一下現在蒐集到的意見:第一,國家是否應該照顧未結婚者的生育權?其中有一邊的看法是認為應該以自然性交為主,要在婚姻的前提之下,以治療自然性交沒有辦法達到懷孕的狀況,這樣才會符合自然法則。
這個部分我們有收到(意見),人工生殖法應該以自然性交為主要符合的自然法則,這個部分再加上婚姻。
請問第一組有沒有人要補充?
基本上我們這邊的議題都涵蓋了,我們時間也差不多了,所以先中午休息。
sli.do:「歐洲人權法庭不受理“無父兒之權”訴狀 2018年2月8日,歐洲法院宣布不予受理法國Charron and Merle-Montet v.案 (No. 22612/15), 此案是兩名婦女聲稱她們有權利生出「沒有父親的孩子」。 法院:單身女性或同婚女不能接受捐精生子不是歧視,因他們與真正的病理性不孕症患者的情況並不相似」認為社會性不孕並不是不孕。
sli.do:「人工生殖開放單身女性─是『大人中心』的思想,剝奪兒童權利。 捐精者有匿名保護,捐精兒一開始『知其父親的基本人權』就被刻意剝奪。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兒童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 憲法釋字第587號─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 刻意製造的單親家庭─ 美國:人工生殖50%是單身女性,33%是女同伴侶,異性戀夫妻佔不到20%」剛剛丁老師有提到這個問題。
我們收到按三個讚的就好了。
sli.do:「請不要把精卵視為商品,那麼愛參考所謂的「進步國家」,請查看德國1990年代的《胚胎保護法》 」
sli.do:「到底是想要生小孩,還是選擇要生什麼樣的小孩?小孩變成是可選擇的商品,訂製成我要到膚色、髮色....,醫生說國內精子很充足,提案人覺得不能從國外輸入不合理,這樣的想法匪夷所思」,孩子物化的部分,剛剛衛福部的投影片就有提到把孩子物化的觀點。
sli.do:「女性生育自主,還是需要考慮社會觀點,倫理,違反自然,兒童有知其父母的權利」
sli.do:「失去家族醫療史,一些本來可預防的疾病,就失去先機。 1.精神疾病,如憂鬱症可預防性投藥。思覺失調症須注意青春期發病的風險,及減輕其環境壓力。 2.高膽固醇血症,有家族史就定期篩檢或服藥。可降低粥狀動脈硬化風險。 3. 有家族癌症病史者,可早期預防並提早癌症篩檢。如大腸癌、胃癌、攝護腺癌、腎癌..等等。也可早點買癌症險」
sli.do:「單身女子捐精生子,家庭變動最大(1) 犯法及毒品酒精濫用,也是單女捐精後代多。最沒問題的,都是親生爸媽帶的孩子。 1.Marquardt E, Glenn ND, Clark K, et al. (2010) My daddy’s name is donor. 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 歡迎與會的老師與各位先進參考。
sli.do:「不要為"個人"私慾,來"製造"孩子」
sli.do:「少子化的影響因素很多。以歐美實例來看,開放人工生殖對於生育率並沒有幫助。 英美開放單女人工生殖,生育率10年新低」
感謝黃老師的補充,我們的時間差不多,所以來收一下sli.do上的問題。
泰國禁止國外的單身女性到國外去做人工生殖,過程並不是避免遺傳疾病進到泰國境內,反而是臺灣禁止引入境外的生殖細胞,而剛剛衛福部的解釋是當時的立法可能有擔心國外的遺傳疾病進來臺灣的可能性。
所以老師的意見是……
丁老師也要補充。丁老師發言完後,我們會收一下sli.do。
我們幫忙補充一下,這個議題指的可能並不是在指人工生殖所生出的子女的最佳利益。
謝謝我們收到意見。
我彙整一下,今天的脈絡是:單身女性要使用人工生殖制度,所以你認為次要的,有可能有小孩的,不應該納入在討論的範圍之內,而主要的部分是不會有小孩的,所以可以納入在今天討論的單身範圍之內,我們有收到這個意見,謝謝。
不好意思,我們這邊有一個定義想要請大家稍微確認一下,這個定義是有關於單身女性的定義,我們雖然收了很多的意見,但我們看到收到兩個不同的意見,一個是典型單身沒有取經的男友,另外一個是準備終身撫養者,一個是單身撫養、獨居及經濟中立,次要是不應該模糊,單身是可以有男性伴侶,只是要不要結婚。
謝謝,我們有收到這個意見。
所以老師會認為其他像單親、喪偶或離婚,其實那是離婚那兩個人要負起責任的,但是如果使用了單身女子使用的制度,就變成是國家權力制度介入,而您認為國家權力介入是不妥當的?
這邊有提到不應該剝奪孩子對父親的需要,其實許老師也有提到一點可以給大家參考,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應該要直接禁止離婚,因為離婚的話,孩子就沒有父親了。
如果張老師可以的話,請您提出論文的研究,部會也比較好參酌你這邊的意見。
我們補充一下,今天用心智圖是想要整理多元的意見,並不是想要讓少數,也就是特例來壓過平等的狀況。
喔!是比喻喔?
剛張老師一直有提到九十八篇論文及兩篇論文,可不可以請張老師會後如果有機會的話,幫我們彙整一下這九十八篇及這兩篇的論文給我們這邊的部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