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彙整一下,這邊的想法是,如果一定條件下讓小孩知道父親的話,在出生證明或者是戶籍註記上可以做一些紀錄,小孩長到一定年齡之後,想知道再讓他知道,如果知道以後,兩個人相認想要彼此收養的話,還是可以的,以及在相認的過程,只有小孩去找父親,而父親不能主動找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