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還有沒有什麼想法?
是不是要加「單身女子使用人工生殖仍須討論」。
還有開放使用國外精子銀行,是不是可以提供一些回覆?也就是還有一些配套措施是需要的,可以幫忙補充,謝謝。
我們再到下面其他的配套,其實這邊有包含「提婚姻與生育諮詢服務」,我們也有補充一些部分,其實包含像強化心理資訊,其實那個是最佳利益的那一篇文章所提到的。
看到目前有沒有要再宣導的?像具體的建議,大家可以再考慮。
我們建議還是留著,因為訪談有收到這個意見。
好,沒關係。
美國的話,是怎麼規定?
你的意思是,單身女性或者是使用人工生殖法的小孩,雖然沒有結婚,但是他的小孩是婚生子女。
我們如果不使用這個,而使用德國制度來作爸爸的推動,我們會有什麼影響嗎?
我想問兩個問題,一個是繼承爸爸的遺產,如果繼承媽媽的遺產有沒有差異?
我覺得這個比較難,訪談就收到了。
德國沒有了?
如果ok的話……請說。
我們想像的是這一種樣態跟原來單親樣態是不一樣的。但是有可能是我們自以為是的想像,這一件事可能是錯誤的,也歡迎大家指正。
不能因為經濟的狀況歧視他們。
我們原來的想像是,如果是一個單身女性,自己決定要做人工生殖,一方面這個東西是比較貴的,另外一方面也已經做好相關的心理準備,也就是可以照顧小孩的狀況,然後包含家裡面的一些狀況。
像未婚懷孕是沒有審慎評估或怎麼樣就懷孕了,另外像離婚的狀況下,通常也是因為本來預期兩個人可以一起照顧、賺錢,然後就離開了,就造成了經濟弱勢的狀況。
目前是這樣,其實很多單親家庭的樣態是結婚或者是未婚懷孕,然後剩下小孩就成為單親家庭,在這兩種狀況下,通常會比較容易出現經濟弱勢。
目前大概是這樣子,請問大家覺得有沒有什麼補充或者是可以提供意見的?
但是可能有背後的理由,但是並沒有想到出了一些問題,因此他認為這個應該是可能可以解決問題的,這個是民間的問題,並不是政府要處理的部分。
因為小孩的父親欄是空的,銀行可能比較沒有相關的sense,也就是爸爸是死,替小孩開戶的時候是誰同意,原始的想法是,避免你爸爸去開私房錢,也就是把錢存進去拿出來當私房錢用,而造成紛爭。
特別有訪談提到學校在詢問學生家庭狀況的時候,常常填寫是雙親家庭、單親家庭或者是隔代教養,我們有討論了一下,直接有填到家裡有什麼人或許是比較好的,而不是直接填寫是不是雙親家庭,也就是不需要政府提供相應的諮詢與服務,如果是雙薪家庭,像爸爸有意見或者是有家暴行為,其實是反而更容易出現暴力的家庭,這個是社會安全網的死角。
歧視的問題是很有意思的點是在花蓮養小孩,在台北的地方,也就是當一個程度是類似的,但是花蓮像隔代家庭非常多,像繼父、繼母,所以他們會認為我們應該對家庭要有更多元的想像,並不是獨尊一夫一妻的家庭,這個地方是他所提出來的解法。
事實上法律的保障的差異,這個要確認一下,因為這裡面有提到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問題,其實觀老師也覺得不應該要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的定義,也就是有沒有要修改的討論。
政府可以規劃喘息的服務、相關資源系統,這個部分再請衛福部提供目前可能具體的做法有哪一些。
接著是人力不足的問題,這個問題確實是存在的,其實在單親媽媽跟她的小孩在訪談中有提到也許我們應該保障單親家庭工作權,其實輔大生命倫理中心確實有提到,因為夫妻感情的問題,又或是怎麼樣而離婚了,這是不得已的狀況,我們還是要保障。這個我不確定,因此還要再看一下訪談的內容。
經濟弱勢的問題,我們看起來不至於發生,因為我們會做人工生殖花了不少錢,甚至深思熟慮了,跟異性戀夫妻在衝動之下不小心有了小孩的狀況是不太一樣的。
另外一個是歧視,也就是我們認為這個社會對於單親家庭有一些困擾,這個是反同方所造成的問題。
接著,法律制度上對於單親家庭,目前是不是會有歧視?法律上沒有差異,但有一定程度的需要、檢討,因為我們訪談的時候,確實有提到這一個部分。
有關於子女最佳利益,也就是有關於單身家庭的處境,目前分析的是家庭的處境,也就是經濟上的弱勢,家裡只有一個人來賺錢,這個是經濟上比較弱勢的,另外一個是人力的不足,也就是家裡面只有媽媽、沒有爸爸,甚至沒有爸爸的雙親一起來照顧小孩,這個人力上是有問題的。
「子女最佳利益」是有很多解讀的空間,因為法律上子女最佳利益,常常看到的狀況是夫妻打離婚訴訟、子女歸屬監護權、撫養權歸誰,因此會考慮到子女最佳利益,這樣的狀況下,因為子女還沒有出生,所以最佳利益要怎麼討論,這個其實是有一點複雜的問題。
是。
其實並不是有生父、生母,而是有一連串的前提,婚姻的結合要在相愛的一夫、一妻下結合,也就是一生一意、終身不渝………
我們有議題切分,就是單親媽媽如果照顧小孩的話,這個議題會比較不存在,因此先放在旁邊,而沒有整理前面的脈絡,我還沒有讀完75篇的論文,因此我只能參酌一下這幾篇文章的觀點,大概目前的狀況是這樣子。如果給我一年的時間,我就可以讀完。
他們就有提到不同論文的想法,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這邊還有提到哥倫比亞大學有整理同性家庭跟不同哥倫比亞大學有建置一個網站,裡面搜羅了對同性婚姻家庭小孩跟一般家庭小孩的差別,問題有非常多,好像是75比4,也就是75篇文章認為沒有影響,有4篇認為有影響,另外還有提到這四篇方法的研究方法是不是有問題的,這個是我們蒐集問題的狀況。
這個議題一開始就有想這一件事,就有找了幾篇文章,也就是對於同志家庭有沒有什麼影響。
看Peggy是不是可以協助我們把這一些東西寫得更完整。
其實還有另外一種解法,也不是解法,有人會認為我們來擴充不孕的定義,像擴充社會性不孕的想法。像包含了單身,而單身就是社會性不孕,也就是社會制度下不能擁有婚生子女,或者是同性婚姻,因為不孕,所以使用助孕科技,這也是一種。
有建議他們改嗎?
我們就收進來。
請問大家覺得這兩個不同的價值有沒有什麼看法?又或者是有需要修改的部分?
天主教認為對於一夫一妻的家庭、小孩是最好的,這個地方我們訪談提案人,也就是單親媽媽和他小孩,作者認為重點應該是在於我們對於家庭要有更多元的想像,其實家庭的狀況並不是只有一夫一妻,這個狀況是有更多人的想像,即對家庭有更多元的想像,我們比較能夠讓這一些不同的家庭在這個社會上有更好的待遇,其實就是給小孩一個更好、更多元的社會,這個是我目前整理出來的脈絡。
他們反對墮胎、自慰與取精這件事,人權公約也明白地說,應該改變對月經、懷孕、分娩、手淫、夢遺、輸精管結紮及生育的社會誤解、偏見及禁忌,以使這些不妨礙個人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
反過來說,其實他們的主張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像聯合國人權公約裡面明確聲明墮胎這一件事應該是受到保障,因為這是女性身體自主權的一部分,相應的,他們的取向是女性的身體自主權應該是在更上面的,因此女性應該可以在自主的選擇下,自己選擇是不是要進行懷孕這件事,當然也應該要避孕的相關知識傳遞。
他們對於避孕、終止懷孕,他們認為這是人類的生命,因此他們認為在有愛的婚姻之下,上帝會跟著這對夫妻一起協力創造生命,他們認為這個事情是神聖的,因此他們認為婚姻這一件事應該要有一定法律上的保障,其他同性要結婚的情況受也是如此。
他們進一步認為如果沒有辦法懷孕的話,會覺得生殖的欲望不應該無限擴張,這一件事是不應該的,也就是人應該節制欲望,可能對社會、國家才會有保障。
另外,他們認為性行為只能在夫妻的婚姻、一男一女間,所以同性間是不可以有性行為的,當然他們會認為如果不孕症的話,可以透過一些自然生育的方式治療,讓你可以回到自然性行為的方式,然後再擁有小孩,他們覺得這是ok的,但如果使用人工生殖的技術,只要有減胎跟取精的方法,他們認為這個是不妥當、不可以。
另外反過來說,這些都會彼此有互相的價值想法,像性傾向的平等,他們認為一夫一妻、男女的其他方式不該稱為「夫妻」,如果要結婚的話,可能要叫別的,不要叫「婚姻」。
在家庭價值方面,在相愛的一男一女結合、生育開放、一生一意的一生一世之價值底下的夫妻,他們結婚後自然發生的性行為,所養育的小孩,其實才是對小孩最好的家庭,因為他們認為有一個父親的典範、母親的典範,對小孩的學習才是最好的範例,他們也反對性行為使用的任何避孕手段,這是他們的價值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