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提到德國,把虐待動物都直接列到刑法,因此就直接處理了。
我補充一下,其實這個地方,我邊寫沒有邊寫清楚,像舉了英國、紐約及澳洲的部分,各國動保警察制度,臺灣適合哪一種,還包含了挪威跟荷蘭,他們有設立專線,然後就暴增。換了一個政黨之後就說不要那麼多人,從五百人降到兩百人,警察也認為人力不足。挪威是有三人小組實驗性質,沒有提到成效,成效好像還可以,有法律的專家確保會被起訴。接著還有提到香港的部分。
第8條……啊!那不是。
可以說你要權限、執法及相應的東西動保檢查員有的話,如果涉及刑法的話,就動保檢查員會同警察,這樣兩個都有了。
我比較建議不同的制度,但都可以達到一樣的目的。
不好意思,我之前沒有跟到這個會議。
我們報告的時候可以提及並不是每一個國家都成立動保警察來處理這一個問題,有各種不同的制度,這一件事其實有兩個選擇,一個是讓農委會或者是誰去解釋,另外一個是叫李聘婷的記者,她就這個議題之前有寫過,是不是可以請她來。
我們的說法是,已經有類似身分的角色,然後是由動物保護檢查員來辦理,我們循的路徑是比較接近看哪一個國家的方式比較跟我們接近,我們也許可以參考並放入。
我個人不建議,可以回到國外案例的地方,可以看到報導裡面有分很清楚,如果是寫「動保警察」就是以警察為單位成立,像民間的話是民間動保員、民間調查員,或者是澳洲的民間稽查員,一定會有稽查,並不是有警察的東西,讓你混淆是他的身分是混亂的。
我知道,可能到立法院會被修之類的。
他們認為棄養或者是違反繁殖動物也可以破門進行處理,這個時候就要把這兩個涉及刑法的部分。
如果他們真的希望擴及的話,那就是看是不是可以把部分的行政法修正也有刑法,也就是可以由這個路徑來處理?
謝謝。
大家覺得ok嗎?
如果只有涉及行政罰的話,因違反人權,目前尚無法、也不建議授權動物保護檢查員有此權限;如果是涉及刑罰的話,應該是動物保護檢查員會同警察處理,可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如果是行政的話,目前法律沒有,但可能基於人情也不建議可以破門而入;但是如果是動物肢體受破壞,是動檢員可以找警察一起破門或者是找到警察一起來聲請搜索票。
前提是動保法有授權給動物檢查員。
但是反過來說,民間端也要受過相應的訓練,否則會不知截止去擴張他的權利。
地方政府動保處覺得自己人不夠,可以委託目前的機關或者是NGO幫他做調查,第23條有授權可以這樣做。
可以確認權限可以到稽查,就可以考慮這個方式。
我會這樣問是澳洲跟紐約委託一些民間單位去辦理,可以替內政部警政署及農委會就人數的部分去做一定的解套,他們的薪水來源是去募款的,政府補助一些,其他的部分人家去募款,這個可以替大家解套。
擁有一樣的權限嗎?
這邊有出現三個不一樣的,第一個是動物檢查員,第二個是甄選動物保護員,第三個是委任、委託或為辦機構處理這些人。這三個不同角色的人,於規範當中的稽查取締都擁有一樣的權限嗎?或者是志工都有了。
我有一個小事情要請教各位,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3條有提到主管機關應該要設置專任的動物保護檢查員,可以甄選動物保護義務員,可以委任、委託或者是為辦其他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我知道,他們自己也有槍(笑)。
不然民眾都不知道,然後一直連署;因為Discovery一直在播啊!
是不是要補一些相關的資料,已經有教育。
我覺得還是需要。
我需要多一點資料釐清,不曉得農委會是不是可以找第一線的動物保護的檢查員來說明這樣的解釋對他們來說(是否足夠)?
我看內政部原來的解釋,如果我今天站在一個普通的民眾,他會覺得是不是……
不好意思,但是這一句話我覺得解釋並不完整,不然就加「請法務部解釋」,因為我們知道具有執法權者……很像跟警察一樣。
不然把帳冊都碎掉……(笑)我懂。
如果要讓動保員執行類似警察……
這個是接到剛才下面那裡,有一個「需要動物保護法給予動物檢查員相應授權」,也也是需要廣義的警察。
我稍微補充一下,吳宗憲老師寫這一篇文章的意思是,我們的偵辦跟調查是以警察為主體或者是以動保員為主體,如果是警察為主體,要有績效獎勵為培訓,如果是動保為主體的話,他就是要動保檢查員為主。如果剛剛有解釋的話,我們就用這個來回就可以了。
有一些衝量的狀況並不是很合理,像KPI的部分。
併入警察績效獎懲,這個是有獎勵的?
這個狀況我們就釐清了。
動保單位會接手來做動物的調查,如果有需要的話,再聯絡警察過去?
你的意思是成立專責機構,但如果距離太遠的話,比如像地方警察,把這件事交給他們處理,結果反而造成延遲處理,而容易造成民眾的不滿,因此你們會認為這一件事是按照現行的方式,先打電話過來,然後警察先過去察看狀況,接下來如果發現真的有問題,找動保單位一起來,如果動保單位可以的話,一起去會更好。
德國是這樣做沒有錯。
我只是說會有這一種挑戰的方式。
因為動保員沒有證據,也沒有警察破門而入,因此就沒有發現刑事不法,所以刑事不法還是存在黑數。
如果是這個說法的話,我覺得還是有另外一種挑戰的方式,然後也是先跟大家說一下,也就是我剛剛提到的狀況。
你說有刑事不法就是警察單位處理,如果是行政不法就是動保處處理。根據這一個數字,你們現在會認為大部分是行政不法,而到警察這邊去送刑事案件的數量是不夠的。
是不是要兩個都有?
警察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個表格,也就是逐年的表格?
受總員額法的管制?
我沒有那個意思,這個就太誇張了。
婦聯會有用到。但是法律沒有授權的時候,就直接主張因為釋字第588號可以衝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