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需要動物保護法給予動物檢查員相應授權」,這應該是大家都同意的嗎?
前提是法律要賦予他們權利。
我覺得不是這樣的說法,我剛剛提出來的問題是,我可以理解您的難處,但是黑數沒有統計進來,真的不符合統計效益,這個是有問題的,如果要調查出所有相關的黑數以後,可以確認這一件事真的是不符合。
所以這個說法,我覺得比較起來是有風險的。提供給大家參考。
我的意思是,一年的案件量是98年至107年共有一百七十七件了,平均每一年沒有多少件,這樣的說法,我認為是有問題的,因為並沒有統計到黑數;再者,民眾是否知道可以透過這個方式來檢舉,我覺得這個是問題。
報案總件數是一百七十七件,但第一個比較大的問題是,這個地方會涉及到有點像生存者偏誤的狀況,民眾知道虐待動物可以打電話到警察局去檢舉才會打這個電話,平常有可能其實不是透過警察機關,而是打電話到動保處或到其他地方,又或者是打給民間單位請動保團體處理,如果今天只用這個數字來看的話,其實這個部分是統計不到的,我們可以理解並不是你們的權責,所以很難統計到。
請問剛剛不符成本效益有討論過嗎?
虐殺的話,就可以過去?
這個地方有辦法銜接到檢察官去聲請搜索流程嗎?
所以如果稽查發現那個地方是民宅,但是有合理的證據,像看到很多狗從裡面出來,可以依證據請警察一起會同他去那邊,但如果這個時候要破門而入的話……
我想確認一下,稽查這一件事,像動保檢查員發現一間民宅,上面是正常的房舍,但地底下是一個繁殖場,外觀看起來其實是民宅,依照動保法可以到現場調查,但是沒有辦法到民宅,如果這樣子主動去調查,並進去看這一件事,應該是稽查的一部分,對不對?若發現有問題,才能取締跟開罰人員勸導。
跟大家抱歉,我剛剛在培訓,沒有跟到會議。
行政罰是動保處(開罰),刑事罰是法務部(開罰)。
起訴應該是檢察官,吳宗憲(老師)提到起訴沒有問題;處罰看起來是行政罰或者是刑事罰。
當今天發現可能有疑似虐待的時候,可以有一個有公權力的機關強而有力介入,就會出現我剛剛提到場景的問題,我個人建議是不是請法務部進一步確認內政部的解釋是不是可行,我可以理解這個是不同價值觀的衝突。
我可以理解這裡面是兩個不一樣的思維在衝突,一個是我們國家不應該隨便破門而入。
所以還是沒有辦法解決你只是在門外,看不到裡面,聽到貓、狗在哀號……
所以是還未確認有違法的時候?
這一件事可以請法務部check一下他的意思。
應該是要法律有授權才可以。
我再繼續問一下,因為我看到內政部的回應是根據釋字第588號,司法警察不限於警察,但是是解釋行政執行相關的法令,其實已經限制行政執行處可以拘提,你的意思是動保員要這樣的話,是在動物保護法裡面授權動保檢查員去聲請搜索令或者是找檢察官合作聲請搜索令?
我們發生這個狀況,是要修法有相應的權力,可能會擴張公權力的問題,有沒有可能警察跟動保員找檢察官協助,聲請搜索令,然後破門,這個有可能嗎?
今天是民宅,有人在裡面聽到狗或貓發生凄厲的叫聲,通報警察,已經找動保員到現場,可以確保這時能不能破門?
我想請教一個場景,目前就各國的制度蒐集,像澳洲是直接授予動保檢查員的角色可以直接進去搜索,我想瞭解的是,今天有一個房子,是私人的民宅,依據動保法的動保檢查員,是沒有辦法進去。
這個有很大的問題,虐待是違反動物保護法,因為刑案是對人的傷害。
瞭解。
是兩邊通知一起過去。
你剛剛的說法是通報以後,然後接下來就交給動保處去勘驗,有問題再找警察協助,我聽起來有一點這個味道,但是我想確認是不是這個樣子,或者你們沒有這個意思?
可是這樣有一點混淆說法,如果今天一個人吃東西死掉,你們警察到現場也是記錄下來,最後勘驗是由檢察官跟法醫來勘驗,會不會是警察先把記錄下來,然後找動保處來作事後的勘驗。
你們接到以後會把這個案件交給動保處,然後警察是輔助的角色。
他們不應該打電話到警察局?
後續針對這一件事後悔做什麼嗎?
當時並不是動保處的責任,而是打電話到警察那邊去,結果警察的員警決定要接,沒有跟動保處聯繫,這個狀況是如果發生的話……
如果發生這一種個案的時候,我們要如何處理?
像溫州街停車場發生的流浪貓大橘子虐待致死事件,因為沒有看到寵物的屍體,就沒有辦法受理之類的,也沒有聯繫到動保處。
是可以打電話到動保處跟警察局,只要哪裡有意見的話,就要互相聯繫嗎?
如果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共識營就到這邊結束了。
等一下,這兩個我們都已經收完了,只是沒有主控。
我們知道今天早上唐鳳有其他行程,不過她現在到了,所以請她說幾句話。
接下來可能有一些議題,我不確定會不會有哪一些議題是政治壓力比較大,我們透過這個方式也讓大家瞭解,又或者是認識一下我們遇到了高強度的話題,又或者是會議上出現不斷主張、跳針時該怎麼辦。
這個非常有意思的是,這個剛好是公家機關很容易會遇到的,民眾提案的方向跟我們要做或者是跟我們已經在做的東西,其實認知上是有一定程度的落差,我們如何透過協作會議的方式來適度回應這樣的落差。
我補充一下,當初覺得可以用這個議題是,酒駕這個議題一方面是我們常常在新聞會看到。再來,大家提出的解法其實是比較直觀的解法,其實這個是背後更深層的東西,這個也是法務部很辛苦的地方。
我們覺得大家先模擬休息5分鐘,至少要睡一下,第二天早上再慢慢過來,大家先休息5分鐘,然後我們再開始。
謝謝大家,也請大家給自己一點掌聲,謝謝。
第六組一方面其實提出的提問者角度很棒,還有一件事是,他們指出這個問題到底是不是個問題,如果不是個問題,我們也許會議的時候不處理,有些東西是我們解釋不討論、有一些是可以討論的,這一件事是所謂的議程設定。就是說這個議題很大,都是有哪一些部分是我們這一次可以進入議程,這個就是議程設定,這個事情非常重要,也就是我們既然要討論的是這一塊,我們接下來要如何把資源投入在這一個地方,讓大家在這一塊的討論是更多、更好、更有效率也可以更完整。
還有一件事,第五組有特別思考人權的這一件事,代表不只是解法,可以往後推到背後的價值是什麼。把這個價值摸索出來,或許我們的政策就可以更一致,因為我們是依循某一個穩定的價值。
第五組額外發想跟獎勵的方式,看有沒有什麼誘因的方式,可以讓後續的做法可以更好,而不是只有懲罰或者是鼓勵,我覺得這個也是很棒的。
刑罰有效會不會有一個前提存在,而這個前提是什麼?這可能是他提案的文字裡面其實沒有描述到,但是埋藏在背後需要透過我們去挖掘的。把沒有提到的東西,或者是把背後的東西挖掘出來,我覺得這個是很棒的一件事。
但是思考現在的思維邏輯,如果現在的刑罰無效,是不是要問第一個刑罰無效的理由是什麼?是對這一票人是無效的,或者是這個刑罰不夠強,因此需要加重?這兩邊會有不同的想法,要加重就是提到的方式,但另外一個可能是這個刑罰再加多重都沒有用。
事前的成本其實很重要,應該這樣說,我們看到了許多的問題,我們看著這麼多的連署人的其他訴求,其實這個時候很常會產生定錨效應,就是看到他是這個樣子,然後就開始圍繞一直想,但可能忘記還有別的東西。舉例來說:我這邊隨便拋一個問題,他們現在說刑罰是無效的,因此要加重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