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延繩釣:長度不得超過150公尺。
(一) 一支釣:以一線一鉤為原則。
每年10月至翌年3月,維持原有季節性洄游漁業活動,漁具漁法採下列限制:
(亦即:島嶼周邊一定範圍允許釣魚(磯釣、岸釣)及採集螺貝類、紫菜等。)
錯開漁業活動與休閒旅遊活動時間,初期規劃每年4月至9月底限制全部漁業活動,但通案之第(三)除外。
海管處針對本提案之個案性(東、西吉間海域)初步建議為:
(三)島嶼周邊一定範圍允許釣魚(磯釣、岸釣)及採集螺貝類、紫菜等。
(二)刺網類漁具限制使用,其餘暫不受限。
(一)國家公園全區劃為「底刺網全年禁漁區」,禁用「底刺網具」;海域特別景觀區劃為「底刺網全年禁漁區」+「流刺網全年禁漁區」,禁用「流刺網具」;但在洄游性魚類魚季,仍許可傳統漁業活動使用流刺網。
海管處針對本提案通案性處理建議為:
底下,海管處針對本案提出處理原則:「(一)確保海洋資源之生態保育與永續利用為劃設國家公園之重要目標,劃設「完全禁漁區」與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種源庫」的概念目標相符。(二)國際間推動海洋保護區,都認為在這一個區域內需要相關的社區及在地的居民支持,才能有效推行,這是世界目前執行海洋保護區的共同做法。因此本案在推動的過程中,本處期望除了海洋資源保育外,在實務管理上亦須兼顧當地居(漁)民傳統活動及生存權益。(三)基於政府誠信及維護當地漁民權益原則,以漸進式、階段性方式進行東西吉間海域之漁業管制。初期先針對影響生態較大之漁法(如底刺網、流刺網、延繩釣)進行管制,但每年10月至翌年3月維持原有季節性洄游漁業活動,逐步朝向完全禁漁之目標。」海管處將持續進行研究調查,瞭解國家公園生態狀況、確認保護目標及物種,掌握該海域之利用情形。
而海管處也將持續進行研究調查,瞭解國家公園生態狀況、確認保護目標及物種,掌握該海域之利用情形。
延續這樣的脈絡,漁政機關(澎湖縣政府)對於劃設禁漁區的部分,必須要有相當之科學根據資料,並應兼顧當地居(漁)民的需求。另外,海域漁業活動也應考量採取海洋資源永續利用,建立種原庫,完善資源管理,以期增加漁民永續利用海洋資源。
中間結合漁業法跟國家公園法兩條脈絡,我們建議「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內的海域,應由海管處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合作,各依據所主管(執行)法令,進行經營管理工作。」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6條第2款規定「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應分別於其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各依其保育與遊憩屬性及型態,分類管制之。」因此,我們就訂了「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對於海域特別景觀區的規定有三點:「第一,本區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得作學術研究調查、環境教育、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等潛水或浮潛活動;第二,本區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船舶得搭載乘客進入本區域觀賞海洋景觀、生物及生態,或載客進行潛水或浮潛活動;第三,本區國家公園管理處得許可既有傳統之季節洄游性之漁業活動,惟經漁業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管制之漁業活動。」配合澎湖縣政府公告南方四島底刺網全年禁漁區規定,納入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因此既有傳統漁業活動並未禁止。
左邊是國家公園法的脈絡,依據103年3月10日核定之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計畫,此海域劃定為海域特別景觀區,由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經營管理。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規定「禁止狩獵動物或捕捉漁類」,違反者處1,000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右邊是漁業法的脈絡,澎湖縣政府於102年2月20日依漁業法公告底刺網全年禁漁區,漁業法第44條:「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公告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例如:完全禁漁區),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營建署林宜龍發言。有關「議題『生態保護』--問題『東、西吉廊道應作為種源庫』--建議解法『劃設為完全禁漁區』」的脈絡,從背景資料來看,我們認為澎湖南方四島海域,並非只有國家公園法管轄,漁業法在本海域亦有管轄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攜手合作,完善該海域之資源保護工作,並應分兩條脈絡來走。
政委、先進、長官好,我是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林宜龍技士,我是負責本案承辦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