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109年再各區推動青年發展計畫,由青年組隊提案與儲蓄互助社合作來解決社區的問題,請問教育部或其他部會是否有相關推動資源可使用? (目前有三組青年方案在執行,新竹地區小農創業方案、台中地區大學生學貸解決方案、南投地區兒童食農教育方案)
儲蓄互助社法第7條之1指出為活絡儲蓄互助社資金之運用,協會的將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之一定比例交付信託,目前正值金管會推動信託2.0之際,想請問金管會對於安養信託及公益信託是否有相關產品或業務可適用?
有關經濟部公告之《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中,儲蓄互助社是否屬於第三條之團體定義之合作社? 若不是,則該歸屬於哪一類?
目前遇到的一些問題是,從經濟上的議題,已經延伸到社員需要長期照護或者是地方上的產業創新的問題,目前在做的是解決大學生學貸的問題,還有地方上太陽能發電的供應問題。
政委好、大家好,我是儲蓄互助協會的組長康建民,我們在社區是以微型儲蓄及微型借貸的方式來解決社區經濟弱勢家庭的成員生活或者是教育上,又或者是創業上的一些需求。
當然地方上我們還是會持續跟縣市政府或者是學校聯繫,利用這一個場合提出來有關於整體政策的部分,希望能夠多多重視,也就是合作教育跟儲蓄互助社的概念。
另外,相對來講是合作教育的部分沒有了,因為沒有這個組織推動,所以就不需要具備這樣的教育安排,這個是事實。像以前有所謂的儲蓄郵局或者是一本存褶可以存錢的概念開始,然後再去推動有關於合作社或者是儲互社這一方面的教育,這個就涉及到整個政策面,並不是單一縣市或者是學校校長的問題,這個是整體的。
當然,現在儲互社在地跟各個學校也是有一些連結,只是整體來看,比較中央的層級是有關於合作社的教育問題,因為最近這十年,合作社原生社消滅,合作社是4,000多社,也就是100多萬人全部加起來,但是學校的部分是以前所謂的福利社,就是被很多的7-11或者是便利商店取代,這個是現況。
當然,這一個方面我想不會相衝突,當然也不會推廣任何的商品或者是什麼組織,針對觀念或者是知識性的部分來做宣導。
我們現在要提倡的是,剛剛提到六大主題,其實似乎沒有屬於理財跟防詐騙那一塊,其實中小學生,應該是更強調儲蓄的認知、自我屬性的瞭解,我想這個是比較重要的。
我們也知道金管會在校園推動有關於理財知識的重要性,而且中小學的課綱也把這個納入重點。
我們在這邊做一個說明,剛才金管會代表你的回覆,其實儲互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前有財政部,後來變成金管會,是銀行局的三組,就是信合社那一組,我們的主管機關就是那一組,所以金管會的人知道是儲蓄合作社,並不是金管會的人都知道。
假設主管機關要讓我們試辦的話,我們願意來做。
假如我們的儲蓄互助社並不是每一個社都可以,有部分的儲蓄互助社有社區關懷據點,像加值長照服務站的話,章程還是沒有那一段話。
跟政委報告一下,在105年曾經有申請過,內政部也有給衛福部,他們需要我們提供更多的說明,包含人力、軟及硬體設備,都要我們再評估,我們還沒有開始進行這個業務,所以應該是說等到同意我們辦的時候,我們要開始辦的時候,再請主管機關來同意、檢查是不是可以,這樣應該比較符合。法令還沒有通過,我們不可能準備這一些東西。
協會本身是依據人團法設立的協會,但是協會不等於是儲蓄互助社,協會是儲蓄互助社所籌組產生的,所以兩個法人格是不太一樣的,協會是可以組成,但是我們推動還是要各地的儲蓄互助社,因此是在各個部落或者是鄉鎮鄰里,因此這個還是有落差,以上。
根據第9條,是接受政府或者是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事項的任務,這個是不是可以適用?或者是一定要長期照顧服務字眼,或者是不能再解釋「自辦理資格裡面討論」。
我們裡面要增減一個字,都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你說要增加長期照顧服務,這個字眼可能就要很久的時間了,所以這部分我反而建議是不是在辦理資格這邊的認定,可能會比較容易,如果要從修改章程那邊,我們可能會比宗教團體、農漁會及文史團體難很多,這個會有實際上的困難。
按照長照司這邊有提到,辦理資格的部分,我不知道這一些團體本身的章則是不是也有長期照顧服務的字眼?也是要透過他們的大會去修改章程,當然地方上的團體去修改,經過縣市政府核定,這個很容易,但是儲蓄互助社有儲蓄互助社法,第9條是立法院通過的相關任務。
因為104年修法的時候,在儲互社第27條有提到可以辦理社員托育安養戶的業務,因為長照機構設置區的管理辦法第10條有規定,章程需要載明長期照顧服務的字眼,所以變成我們有的地方儲蓄互助社本身也有關懷協會,有兩個團體,像關懷協會就是另外一個,還有一個是儲蓄互助社,現在只能用關懷協會的名義申請,而且現在是B級,應該是A或B級單位,然後也有成立很多據點,但是是用關懷協會的名義,並不是儲蓄互助社的。
我們是在想說其實這樣的方案是可行的,但因為主責單位不一樣,現在內政部變成衛福部,而且很多縣市政府的救助這一塊的承辦人可能對儲戶社也不是那麼清楚,所以在這邊提出來,希望主責的衛福部能夠多做一些推廣,或甚至可以有一些合作,以上,謝謝。
七個縣市又有三十三個儲戶社,一位是400戶,儲蓄的金額是超過1,000萬,但是他的借貸金額超過他自己所存的,大概是1,200萬,也就是兩至三成的人有融資的需求。
剛剛提到各縣市政府,內政部在101年有推動平民銀行計畫,這個計畫目前已經結案了,有七個縣市,像桃園、中、彰投地區及台南、嘉義、屏東的社會局有曾經配合辦理推動過,101年至105年結案,至107年全部都結案。
目前儲蓄是2,000萬,這一些人儲蓄2,000萬的股金,貸款大概一半是1,000萬,也就是20%的人有去借貸,其他的人希望能夠多存一點錢,當然其身份是中低收入戶,台中市政府很重視這一塊,也有把方案拿去做中央部會的評比,我的理解是這樣子。
當然,像台中市政府是從101年至今,因為協會就在台中,因此就佔地利之便,到目前為止推動資產累積方案的儲蓄發展帳戶,當然目前一戶有兩代,親代、子代,大概150戶是有300人參與在這個方案當中,有的已經結案,也就是三年結案,儲蓄在儲戶社當社員。
現在主要是落在受輔助對象的身上,比如像我們資產方案的累積多元,這個錢進入到他的戶頭,或者是教育脫貧,像他本身真的家戶或者是個案真的有受到課程的受益,應該是以實際的來看,當然只有金額,這個我們不知道狀況怎麼樣。
第一,108年衛福部有補助了38個方案,有2,900多萬,這部分其實據我們在地方上的瞭解,其實很多方案針對社工、人力的補助,金額是滿多的,因為沒有人力就沒有辦法去推動政策,這個我們也能理解。
第二點有關於「儲蓄互助社」推動,至於台中市政府委託推動,這是台中市政府主責,這並不是內政部主責,要作一下更正,台中市政府主責,是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救助科。
感謝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的回覆。
在內政部的網站。
因為儲互社是封閉式的,不管是儲蓄或者是貸款,都是封閉式的,不像銀行,因為部分的信合社有開放部分的,銀行是有開放不特定的多數人,像儲互社是免所得稅跟營業稅,因此我們是要特定的人,就是社員。
或者是分開來的貸款要點?
沒有,在國外就是兩個系統。
主要是因為各部會很多政策性放款作業,都是他們內部訂定的相關規定,其實在國外儲蓄互助社跟信用合作社在很多國家都是合作金融的兩支,像在泰國、韓國、菲律賓,像東南亞地區,英國、美國都一樣,有兩個合作金融的系統,但是在臺灣,比較清楚信合社,比較不知道儲互社,建議各部會能夠多多考慮。
對。
另外一個部分是,也有人提到是可以透過信保的部分,當然之前也有接觸過中小企業信保、農信保跟原信保,原信保是歸中小企委託辦理,這個我不是很清楚,但是目前因為儲蓄互助社並不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所以不能承辦相關的信保業務。
因為有很多的NPO或者是合作社,他希望透過天使基金一樣,能夠投資,他不要舉債的方式,這個其實在目前條文裡面好像還沒有看到。
另外一個部分是,根據儲蓄互助社第9條第7款、第8款,也就是參與社區營造,協助社區產業發展、參加合作社會型態的業務,這個部分是104年修法之後通過,這個是比較積極面的做法。
像儲蓄互助社是非營利法人,如果是融資借貸的話,是必須要入社成員社員,所以經營的話,像信貸的話,股金是100萬,500萬以內,法人的話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我去查過,像金管會推的天使基金,一個單位也才400萬,所以我覺得以那個額度來講不是太大的問題,重點是假設要透過融資借貸的話,就是要參加當地的互助社要成為法人社員或者是個人社員。
但是非原住民地區,像原住民的偏鄉或者是都會區,其實像個人或者是NPO合作社,更是需要周轉的資金,但是有的可能可以很順利取得外界的資金,或者是透過個人跟銀行借貸,我聽到滿多的是要靠創辦人或者是理事主席本身的熱情去投入資金或者是一切。
第二個部分,像內政部這邊有提到的,其他部會儲蓄互助社大概只有原民會的有比較多的方案推動,例如像101年開始小額周轉金跟創業的貸款,小額是5至7萬,創業是30萬,針對原住民身分的,大概超過1萬筆,總金額是7億資金的貸放,這個都是來自於各地方原住民儲蓄互助社的資金,來幫助原住民朋友,這個是現有原民會的做法。
但是面臨到資金的問題不足,所以導致像他們的理事主席或是負責人需要去舉債,又或是自己先掏要包墊錢,等到半年後或者是一年後政府的經費下來之後,才可以彌補整個合作社或者是NPO的營運,短期一年的周轉金,他們在籌措是相當困難,而且去銀行也是相當難融資,這是實際的狀況。
政委、副座、各位長官大家好,很開心針對內政部專員所提到這一些書面的資料跟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回覆的意見,因為我們在地方上,包含部落跟偏鄉,有很多的合作社或是NPO組織,他們透過外界的捐贈,或者是有取得政府補助標案時,他們有執行一些產業。
政委、副座、各位夥伴大家好,我是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的組長,我叫康建民,提了四個問題比較多,要為合作社、儲蓄合作社發聲,我們遇到一些法規面、實際執行面的問題,我們尋求各部會的一些協助,謝謝。
但是到最後還是會有一個概念性的指導及法令,像國外是所謂的政策性方向,並不會太限制某一個組織的發展,但是臺灣這邊就是會比較箝制組織的發展,也就是規定哪一些項目可以做、哪一些不能做,沒有列的就不能做,因此這一些部分是合作組織跟亞洲其他國家組織發展的現況不太一樣,因此這一個部分是不是可以想說可以調整及修正,以上,謝謝。
第二個,亞洲有二十二個國家有儲蓄菏澤社,我們會把每一年推動的成果給亞洲聯盟會,總部是在泰國的曼谷,之前發展的過程很像現在的狀態,因為早期沒有一個法令,所以政府部門互相推來推去,然後說民間組織會組成聯盟會的組織,會跟政府及國外溝通。
這個也是需要政府的一些協助,因為目前的推廣上還是有一些困難。
重點是要儲蓄進來,也就是要有資金池,才能作相互的融資及保證,這個是第一個部分。
再來,相關法令的規範及稅法的約束,其實私下已經有跟像主婦聯盟、消費生產合作社及社企的朋友,我們在想的是,是不是在特定區域,比如北部或者是南部,一些有意願的社企夥伴,又或者是個人,可以一起來籌組儲蓄互助社,提供給需要早期的夥伴能夠融通。
最近這幾年,因為整個臺灣環境的變化,所以我們的餘裕資金比較多,而且整個經營方向,其實臺灣的社會,所以我們在104年的儲蓄互助社法有增加一條也就是參加合作社會型態的業務,根據這兩年的推動非常緩慢,我們不知道要如何連結社企的業務,而且我聽到很多社企是缺乏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