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到最後還是會有一個概念性的指導及法令,像國外是所謂的政策性方向,並不會太限制某一個組織的發展,但是臺灣這邊就是會比較箝制組織的發展,也就是規定哪一些項目可以做、哪一些不能做,沒有列的就不能做,因此這一些部分是合作組織跟亞洲其他國家組織發展的現況不太一樣,因此這一個部分是不是可以想說可以調整及修正,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