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第7條之1指出為活絡儲蓄互助社資金之運用,協會的將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之一定比例交付信託,目前正值金管會推動信託2.0之際,想請問金管會對於安養信託及公益信託是否有相關產品或業務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