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向都有「拆政府原地重建」的想法。當初教育部的字典也沒有API,當時是葉平所設計的,這也不是假的,而是我們抓下來之後,實際按照葉平所設計的API去提供服務。
它不是假的,是事實上民間自己爬了資料去使用的。
現在至少開放格式可以先談好,然後去談授權的時候,就可以說:「請不要再用開放格式作為理由,格式已經準備好在那邊了。」授權只要一簽定、次長一同意,資料就再也不可以撤回了,也不會因為換了廠商,所以莫名其妙就被撤回。這個是通案性的原則,跟大家討論。
在以前常常會碰到的是,跟他談好開放授權,但他說他的廠商無法支援開放格式。你跟他談好開放格式,而他說因為限於什麼原因,不太容易開放授權。
當然民間的朋友很快發現,原來有這樣的一個地方,所以確實也有朋友馬上把法規列表、單一法規的所有修法版本列表,所有這些都用機器可讀的方式,提議了一個API進來,我們未來才能拿這個跟法務部談說:「請問有什麼原因,你不能把你的資料用這樣格式、用開放的授權進行?」
如果未來有更改的話,也必須要公告、通知,那就不是放在網頁上好看,而是會變成具體往民間的承諾之一,這樣一來,要改授權跟改格式這兩個都要經過正當程序:改授權要次長同意,改格式必須跟進行檢核的機關解釋。
第一個描述的,當然是國發會自己的「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API」,也就是「data.gov」自己界接用的的API。當我們把它寫出描述後,我們會說服該管的機關在這裡是國發會的資管處,直接把 YAML 檔放到「data.gov.tw」底下,也就是說它變成網站的一部分,受網站的使用條款規範。
再講最後一個,目前PDIS小組會做的另外一件事是,我們會把現有甲類,目前以JSON-LD或者是一般JSON所開放出來的API,用機器可讀的方式去作描述。
今天有另外一個具體的決議是,把後面的要點具體加上「開放授權」這四個字。這樣的話,至少未來在進行開放的時候,就必須要以開放授權為主,如果不行的話,必須要出具理由,我覺得這也是具體的進度。
第二個回應是,原本在擬資料開放要點的時候,因為上一版的要點,把甲類資料跟乙類資料有一點混在一起,沒有寫「開放授權」這四個字,而是寫了「開放格式」這四個字。所以在進行適用的時候,如果是按照資料分類原則,就知道要「開放授權」;但如果按照資料開放要點的話,因為開放授權沒有寫,他可以說沒有看到。
我想往者已矣,沒有辦法回溯適用今天所講的精神,去法務部的個案。但是反過來講,我們確實應該要再去檢討為什麼之前做了這樣的判定,有沒有可能回到本來標準的開放資料授權去?這是第一個回應。
這個理由必須要上升到二級機關,包括開放諮詢小組委員會、資訊長或者是副首長,那一個副首長必須批示這樣的轉換確實是符合公共利益,才能再做這樣的切換。
必須有相當好的理由,才可以把甲類資料轉為乙類資料或者是把甲類資料下架,這在我們今天上午的討論有一個具體的結論,我覺得這一個結論相當重要:我們每一次在做這樣資料判斷的時候,首先必須要先出具這樣的理由。
我們在討論那一個分類的時候有一個精神,就是一旦分為甲類之後儘量不要切換,除非有非常好的理由,告訴大家說這個資料釋出,於公益上面不再具有公益,或者是侵犯到第三人的個資隱私或者商業秘密。
確實本來在開放資料的要點裡面,本來機關就有把甲類資料跟乙類資料,直接互相進行切換的這種可能性存在,所以我們並不能說法務部這樣做是違法的,他也沒有違反那一個要點。
是的,我這邊先做一個具體政策上的回應。
多年期的計畫具體來講,就是昨天啟動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方案,所以高嘉良的一些提問,我會使用「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方案裡面的路徑圖來回答。
我覺得本來開放資料用來跟人民溝通、解決問題,並不是一件壞事。現在的問題常常是浮現到後期、非得處理不可,好比有某部機組要啟用或停用,或者是跳電,才回過頭來想:「對,開放資料對這個非常有幫助」,而不是長期、多年期的計畫說:「我現在就知道三年之後要做這個,所以現在要準備開放資料來揭露。」
另外一個也很同意的是,確實目前為止這一任的政府看起來,因為上一任政府把最基本的資料都已經開放了——也是在要交國際考卷的關係的前提上——因此我們這一任政府,確實目前為止開放資料,看起來都是為了回應民間提出來的一些政治上壓力,或為了要解決問題。
我們協調的會議,以及高嘉良所說對政策的執行等等,其實都放在逐字稿平台;但是我也理解,要求大家都去看逐字稿是不人道的。我們在逐字稿後面,現在大概會具體列出每次的列管項目,但我相信仍然沒有用現在這種對話的方式,就上位方向的討論來得重要,這我非常同意。
我先回應一下花邊新聞這件事,這也是我個人非常困擾的事情。對於各位有訂閱我Wiselike的朋友,已經看到最近連我用什麼牙刷都開始問了,我相信佔用大家許多認知的頻寬,在此向大家表示歉意。
好,沒有問題。
沒錯,公僕的公僕嘛!現在你是我老闆的老闆(笑)。
各位觀眾,大家好(笑)。
開始,請。
📗 感謝教育部的補充。未來類似「TPC 台北盃電競大賽」的活動,若符合常態舉行等三項條件,就請招生委員會循程序再次討論,不需跨部會協調。
📗 感謝文化部與役政署費心規劃電子競技選手替代役事宜,這對數位文化的主流化很有幫助。我們可將此視為試辦性質,並視實際情況檢討修正。
沒有的話,我們就非常非常有效率完成這一個會議,大概只花了三十六分鐘,謝謝大家。
我相信這兩個時程都有了,還有沒有動議要報告的?
他們有沒有宿舍的經費?我相信他們不缺經費。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一切是按照實際的需求,我們就是在合法的範圍之內跟他們合作。
在地方政府鼓勵的情況之下,如果有人願意派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能也會把這個當作擁抱電競文化的代表,但是我們就不幫地方政府揣想。
未來我們鼓勵他們有更精細,不管是參與國際賽事也好或者是認證的系統,今年就看他們做到什麼程度,我們就試試看。
因為他們也是第一次承辦,所以馬上要分成像圍棋的段位比較困難,但是以他們有過的競賽或者是當教練的經驗來論資排輩,應該還是做得出來的。
現在就不太需要處理細節的東西,因為至少現在看起來,在法令的遵循上是還好,只是來不來得及明年作業的流程而已。
我相信細節都可以在明天那一個會處理,如果需要逐字稿支援的部分,可以約我們的速錄師有沒有空,用同樣的方式去做紀錄。如果來不及安排紀錄的話,至少要有會議摘要,也希望我們從現在算起大概十天,也就是這一個會議紀錄要公開的時候也一起給我們,比照上次的方式,同時公開。
我的意思是,現在有污名化,所以有些次文化的叛逆行為很酷。但慢慢變成社會文化的一部分,也就不需要那麼酷了。我希望把這個文化變成日常,所以會需要文化部的協助,大概跟文化部說明。
甚至在PTT的八卦版上面有一位網友「PeterJackson」開玩笑說,未來可能會變成「學生抗議整天打電競壓力太大 ,需要念書紓壓」。
我們上次講說是類似運動表演業,我相信對於大家都是一個比較能夠接受的狀況。上次的決議是學校可以開課,決議出來之後其實就是雙方都覺得滿可以接受的。
我的具體建議是,因為我自己希望把這件事看成是洗刷污名化,所以我才會希望文化部協助辦理。如果是放在經濟部的話,意思會變成說這個是要促進產業發展,恐怕會造成社會上,一方面覺得是拼經濟、一方面覺得是教壞小孩的聲音,只會更撕裂,不會更趨近。
我知道的是,電競協會本來自己就有在做電競職業選手認證的規劃,也包括後勤、戶外轉播的這一些工作等,都有以非營利方式進行協助認證的工作。
我想本來就會有一套機制去決定誰比較適合,申請簡章裡面看起來比較有發展或者是培養的潛力,其實每一個也別都有自己認定的方法,主管機關尊重那一個方法就可以了。
我剛剛回應的是關於選手資格的認定,因為舉例來說雖然這個是智育並不是體育,但是體育的籃球其實也是團體的運動項目,我們每年體育替代役還是有九位左右的籃球選手,我看了一下,去年同一隊的也不多:台藝、裕隆、璞園各有兩位。
我稍微釐清一下。
聽起來我們的作業時間還有滿多的時間,還有兩個月左右?
當然不能一面服文化替代役還去別的廠商上班,這個是不可以的。但是,在替代役的過程裡面我們有定義基本上就是跟圍棋一樣,是在推廣圍棋或做相關的事務工作或者是出國比賽,這個還算在服務的範圍內。
另外,我想這個不能叫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在國內進行教練的服務或者是參加國際比賽,我相信還是在發揚文化的一部分裡面。
因為其實我們現在講的是國際比賽的部分,從十幾年以前圍棋的時候都有碰過,好比像一開始我有看到一位文化替代役國手林至涵有代表台灣前往韓國參加「第八屆中日韓亞洲青少年職業圍棋對抗賽」,所以出國比賽這一件事沒有什麼問題,因為它是發生過,至於的獎金能不能叫做「營利行為」,這個是細節要如何認定了,是要捐回哪裡、不能從事營利,我想只要是合法就去做,這個是屬於比較細節的東西。
非常感謝。
下一個議程。
這樣處理非常好,謝謝大家。
但是,如果有某一個直轄市的政府,願意重視這一件事到他願意舉辦常規性的錦標賽,或者是這一類的競賽,那我們就以那一個競賽的名稱,也不一定叫「電子競技」,只要符合這四個條件,我們再請教委員會針對那一個錦標賽進行認定,是不是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