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這樣講的話,上面是只有這兩項沒有錯,但是我覺得這背後的解釋牽涉到很多。
其中一項。
我覺得這個是其中一點。像四個月徒刑。像有一條是兩年以下,也就是法官會判得很輕。
現在也有很多判刑的案例,雖然剛剛是先提到沒有被受理的案例,很多被受理、檢察官起訴及判刑,事實上都判了四個月,又或者可以易科罰金,我覺得對於他們實際上所做的犯行來講,對動保有意識的民眾來講,他們覺得有那樣的刑期、罰鍰,我們也修得比較嚴了,但為何很多人還是易科罰金之後就了事,或者是獲得不起訴的處分,我覺得這應該也是有的情況,因此我才會有這樣的疑問。
像剛剛張小姐有提到的是,受理到行政裁罰這邊出了什麼問題,我覺得很多民眾會想說受理前又是出了什麼問題,我覺得這個是剛剛的意思。
另外一方面,我剛剛也有提到一個表格,可能警方本身受理的案件,其實就十年來有一百七十七件,雖然科長有提到他們那邊有十幾萬,但是以十六萬為例行的事項,一萬多是民眾的通報,其中剛剛也有很多民眾提到鄰居的恩怨,所以剛剛提到可能是實務上為何受理案件這麼少,甚至很多案件是已經沒有證據,或者是根本沒有辦法蒐證到法官或者是檢察官處理的面向。
我為什麼會覺得沒有受到制裁?其實可能自己也有跟一些愛媽有互動及聯繫,我想並不是只有我一個人覺得沒有受到應有的制裁。
我剛剛在簡報有提到一個粉絲頁,也就是「動保法律互助」,設計得非常用心,除了向民眾宣導現在動物保護法律的修正,其實現在實務上也有一些判刑或者是罰款,也就是讓民眾更加瞭解法律及實務層面的部分,並不是只停留在我們覺得很悲憤。
另外,他會動保警察員也要訓練,等於是在說是不是農委會訓練不夠,是不是把什麼東西踢走,我不瞭解,但是我覺得需要解釋一下。
警政署的先生有提到他們自己人力不足、過勞,但其實我們剛剛所要討論的動保警察是有一批專業能力訓練的人來擔任,很多大部分的警察是以治安、交通為主,把他們挪來做動保警察。
民眾自己打來,那個並不是今天要討論。
剛剛農委會科長有提到十七萬件當中,動保員非常忙碌,其中輕描淡寫有提到,一萬件是民眾申訴,很多是鄰居打來亂的,我自己覺得大家可以看到非常多的新聞報導及社團的一些消息,撇開輕描淡寫鄰居的恩怨,是不是有很多案件是需要處理,但是卻沒有達到那個效果,我覺得這個農委會也需要再補充、說明一下,因為如果只是說民眾打來而輕描淡寫,這個並不這一次討論的焦點。
另外,而且我覺得剛剛的說法是,很像農委會的訓練不夠,因為可能蒐證或什麼,所以警察覺得農委會可能要再加強,讓我覺得有一種希望動保員再加強蒐證訓練的感覺,所以農委會要再加強的意思。
剛剛警察有提到警察人力不足、過勞,剛剛有提到這一批的人力是要有專業的知識背景,所以用現在的警力再去支援、調度,其實很像任務編組,其實他們剛剛也提到沒有足夠的知識,因此我覺得這一個部分,警政署的回應有一點偏離焦點,也就是人力不足的這一件事。
我沒有講德國。
請大家看另一張照片,照片中有位長官,和剛剛那位女士合拿連署書。大家知道日本政府最高是總理,接下來就是官房長官,這一位則是官房長官的副長官。以日本來講,我們通常覺得臺灣在動保上比不上日本,但日本卻稱自己是動保的落後國,並希望在2020年東京奧運之前,可以朝「動保先進國」的目標邁進,因此這個連署成案,可說是它們在動物保護上很大的進展,在Twitter上也可以看到獲得許多日本民眾的支持。而從這張照片來看,表示日本的行政部門,極有可能把動保警察的政策納入具體行政上的目標及里程碑,我相信這也可以是臺灣政府努力的方向,謝謝大家。
第二項則和我們這次的提案內容是一樣的,藍字部分就是希望可以設置動物警察。這提案獲得數萬人的響應,也連署通過了。
我2月在Twitter上看到一個消息,日本已連署通過設置動保警察的提案。我是2017年11月底提案,日本則是在12月發起的,那個提案是來自民間動物團體,也就是照片上的女士,她是民間動物團體的會長,也是一個日本藝人,叫做杉本彩,可能有人聽過。她發起的提案是右邊列出的這三點,其實主要分成兩大項:第一項是法律的嚴格化,大家可以參考PPT上的藍字,也就是臺灣現行制度在修法後變成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00萬以下罰金,但日本現在已是這樣的規定,同時希望再加重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500萬以下罰金。另外,針對不當飼養與棄養動物情況,原本只要100萬以下罰金,但日本希望可以改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0萬以下罰金。
最後想分享的是「文明國家的指標」。成立動保警察,並非僅出於同情小動物或是養貓養狗這麼簡單的理由,而是臺灣要成為文明國家,一定要朝動保先進國家邁進。
所以在此做個結論,首先,設置動物警察不僅能有效改善刑事犯罪,例如今年2月才發生的美國佛州槍擊案,兇手早有虐待動物的前科,而不只他這個案例,如前面提到的,很多重大刑案的犯人都有虐待動物的歷史;其次,我們有保育警察、森林警察等前例;第三,設置動保警察能達到申訴案件增加,降低家庭暴力等犯罪的效果。
雙北雖然曾有任務編組的動保警察,但是真的可以這樣調度一般警察來做動保警察嗎?臺灣的動保警察不需要有專業能力嗎?
此外,警政署也曾回應很多警力是需要調度的,沒辦法負責單一的專業項目。然而事實上,我們有法源依據,很多警察是負責專業的警察業務,而非只接受保安及交通的調度。我們可以看到負責森林法或者是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業務的警察,是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而動物保護警察也需要專業的背景、知識及能力,才可以勝任這樣的業務。
那麼我們來比照一下,同樣治安非常良好的日本。日本現在是1億3,000多萬人,警力接近30萬人,所以平均一名日本警察負責445位市民的安危;而臺灣是2,300多萬人,警力是6萬5,000多人,這個是2016年度的數字,所以平均一名臺灣警察負責357位市民的安危,這樣比較起來,其實臺灣比治安良好世界聞名的日本的警力還要多。
剛剛我們在PPT上看到,警政署總是回應各地調度人手不足,無法成立動保警察,我們來看是不是這樣子。其實警察真的很辛苦,從數字看起來,這麼多年來刑案數是節節下降的,真的很厲害,在這麼有限的人力下能達成這樣的目標。
國外很多研究顯示,許多家暴、縱火、虐待兒童案件的犯人,大多數都有虐待動物的歷史。所以,很多人認為為何要警察管動物的事?但事實上,管動物的犯罪,就是在管人的犯罪。
而荷蘭則是滿值得一提的案例。荷蘭在2010年前都沒有設立動保警察,但在設立動保警察之後,每年受理的案件從3千多件大幅增加至一萬件以上。荷蘭才一千七百萬人,一年一萬件;比起臺灣的兩千三百萬人,我們是一年十七點七件,由此可見,臺灣的動保案件在受理前所遇到的問題,應該很明顯了。
接下來要分享各國的動保警察與相關機構介紹,例如英國,RSPCA這個動保團體是歷史最悠久,也就是有一百八十多年救援虐待動物歷史的團體。他們的員工非常多,而且警方是積極主動的配合處理案件。此外也看到他們有相關的宣傳網站,而美國也是,除了各州都有不同的動保警察、動物救援保護單位,也會把他們的救援行動放上官網,宣傳與推動動保意識。我覺得臺灣設置動保警察,在提升警隊形象等面向,對國家來說也相當重要。
第二是關於動保案件在各部門間橫向整合的問題,所以民眾報案時,員警常會要你打給很多人、不同單位,這個也是很荒謬的現況。因此整體來講,警察跟動保員的合作並沒有真的達到我們所說的,《警察機關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作業程序》真正要達到的效果,也就是,《警察機關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作業程序》是一種發揮不了效果的行政規則。
此外,為何動保員和警察的合作效率不彰?......剩三分鐘嗎?雖然有發言的時間限制,但是我覺得這次的議題,因為自己是提案人,還是希望可以講多一點。我簡單說,首先是警察的立場,他們是站在第三方的立場去處理動保案件,所以剛剛提到了其消極的態度。
再講到警察,記得前幾年,當時有團體在呼籲設置動保警察,內政部警政署就回應說人力不足,他們會加強員警的動保教育,然而實務上大多數警察還是不熟悉動保法,甚至遇到虐待動物案件時,也不知道怎麼樣保持現場,或是做緊急醫療等等。再加上動保案件並未列入考績獎懲,所以整體而言,警察對於虐待動物的執法態度仍是消極的。
警政署說動保員有執法權,但是一般民眾不知道啊,所以很多動保員去處理案件、敲民眾的門,一般民眾是不會開門的。動保員不像警方,對一般民眾幾乎無法構成威嚇性的效果,所以很多情況下,動保員的蒐證等處理很容易被置之不理。
第二,在動保員人力不足,也無二十四小時輪班的情況下,晚上、假日,都是他們沒辦法即時處理的情況,你說有專線,要打給誰呢?打給員警的話,有時民眾的通報案件涉及其他單位,員警不是先擱置等動保員早上上班再協助處理,就是叫你再打給別的單位,現狀,就是這麼荒謬的狀況。
首先,針對動保員跟警察個別看的話,官方是希望民眾要自行蒐證,動保員也要蒐證,但是,無論是民眾或動保員都沒有受過蒐證的訓練。
接下來的資料,是參考了一些持續關心動保的團體的研究,我想在座有些人可能參考過,我先簡單分享。
剛剛張專案顧問有提到,從受理到裁罰上出了什麼問題,但我覺得更大的問題是:受理前的這個制度出了什麼問題?
我們來看這個表格,全國各警察機關在十年間,從98年至107年,其實就是到今年1月底,全國兩千三百多萬人,二十個警察局,受理來的件數是一百七十七件,也就是一年才十七點七件左右。可以看到表格當中,像雙北、桃園比較多,但很多是掛個位數,甚至像基隆、宜蘭這麼大的地區,受理數竟然是零,對比現在很多被大眾知道的案件,會覺得很不可思議。
其實關於這個議題,我也不是第一個提案者,過去已經有很多人提案過,然而為何警政署還是持續用這兩點,來回應這麼多人動保警察是行不通的?
本來這一次的會議,原本應該是3月2日由內政部警政署發起,但是中間無然被通知不用開會,當時我在想為什麼不讓提案人講話。後來警政署回了一個看起來很多內容的PPT檔案,但是其中只想傳達兩點給我,還有給這次連署的五千多人:一個是動保員在大法官釋字其實是有執法權,並不是只有員警有執法權;第二個是員警已經二十四小時受理案件,有多點通報,因此結論是在這種情況下,為何還需要動保警察,警政署用這兩點就是想要駁回這次的提案。
這個是最近看到的(新聞),幼犬被虐待,牠是第二隻,是在南投埔里(新聞)。雖然去年已經修法,而且也修得比較嚴峻,但很多地方偏鄉的居民,其實並不知道這件事,他們甚至不知道這種事是否犯法,除了宣導上的不暢通,很多南投埔里居民也不願意去指認這些兇手,他們有看到虐狗,但是他們覺得很正常,或覺得沒什麼大不了,所以這種就持續發生。
最近有名的……也不是有名,這樣講不好,就是苗栗,有兩位男子去認養很多狗,收容所的志工也讓他們認養,沒有去追蹤,結果沒想到他們把狗拿來吃,甚至可能是狗肉販,這不是單一的行為,很可能很久以前就發生過,儘管知道犯人,卻因沒辦法蒐證、沒有屍體,導致這些人逍遙法外。
我之前也有聽一些動保員講過,其實他們上班平時接電話接很多,接不完,他們的人力也很有限,所以其實也能想像那些非法的繁殖場、私人狗場,環境很惡劣,為何可以持續存在?這個是大家可以討論的議題。
提案理由從某個角度來看也很單純。從棄養、不當飼養,甚至是地方有很多誘殺流浪動物的行為,尤其是在網路這麼發達,動保意識也提升的時候,這類事件很容易被大家知道。
大家好,我是這一次的提案人,原本的提案其實是不再讓虐殺毛孩的人逍遙法外,但是我覺得用「動物」比較精準,所以我就調整過來。
大家好,我姓周,叫奕君,我是這一次的提案人。我是出版社的編輯,等一下的報告請大家多多參考,有任何的意見也可以再跟我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