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這一次的會議,原本應該是3月2日由內政部警政署發起,但是中間無然被通知不用開會,當時我在想為什麼不讓提案人講話。後來警政署回了一個看起來很多內容的PPT檔案,但是其中只想傳達兩點給我,還有給這次連署的五千多人:一個是動保員在大法官釋字其實是有執法權,並不是只有員警有執法權;第二個是員警已經二十四小時受理案件,有多點通報,因此結論是在這種情況下,為何還需要動保警察,警政署用這兩點就是想要駁回這次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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