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明年4月7日還會舉辦座談會的話,需要那一次座談會不需要再呼籲《集遊法》、《公投法》趕快過關,希望4月7日的座談會,希望能夠爭取更多新聞自由、其他積極作為的其他還沒有做完,而必須要努力的方向,謝謝。
這很細緻、煩人、破碎及漫長的過程,短時間可能沒有答案,但這就是當前我們現在碰到真正挑戰的核心,也就是民主深化的課題,《反歧視法》跟現在碰到的課題,沒有一件好解決,每一件都需要漫長的時間討論,或許得到共識已十年、二十年之後的事,但非常值得,因為進入這一個階段,之所以要付出這麼多的努力做這麼多的事,就是不辜負前一個階段那麼多民主前輩所做出來的成果,我是這樣整體看待,謝謝。
因此我們現在是在處理的其實是,民主深化、多元社會、價值分疏裡的言論自由要如何重新被釐清,自由跟責任這些相關觀念,有的被迫得到限縮,目的只是為了要保障其他人有更多的相對自由。
延續這一個問題,《反歧視法》創作自由,其實是在處理言論自由界限跟衝突的事情,很顯然跟一路走過來的課題已經完全不一樣的課題,我不太覺得這是在討論是否市場化的區隔,這是我們之前面對威權體制時,我們爭取言論自由,比較是很清楚用道德良心、勇氣去衝破一元社會當中的結構,現在很清楚進入多元社會裡面價值分數結構的情況之下,你的言論自由界限跟我的言論自由界限間,開始產生很明顯劇烈衝突及碰撞,真的是進入民主深化的問題。
當我看到韓國最近「倒朴」運動,他們首都出現法院解釋,願意把青瓦台附近作為群眾運動可以示威抗議的地方,韓國這樣的地方都可以做出這樣的彈性解釋,你會想說韓國可以,臺灣為什麼不能?韓國法院都已經把青瓦台為示威抗議的地方,而臺灣還要僅保留住包括總統府在內的七、八類禁止區,還要強制排除警方權力,就會知道我們距離希望百分之百言論自由,還有多漫長的距離,爭取言論自由的這一件事當然是動作,而且永遠不會終止,謝謝。
看到進步的法案已提出來了,但為什麼新國會全面執政之後,這樣的進步法案還是過不了?責任在哪裡?是府院高層的心態出了問題嗎?真的因為執政之後晚一點過嗎?實在非過不可,到了第三、四年再過,是這樣嗎?或是立院黨團總召或黨團立委很保守,一定要把它擋下來?或是朝野協商的時候,哪個黨團無論如何就是不願意配合?這一些東西總是要釐清、講清楚,才能處理當我們看待社會運動、言論自由的進步,明明看到進步的做法,已經走在這一條路上,但走到一個地方就停了、進不去。
即使是現在為德不卒的版本,到現在還是沒有通過,因此在談言論自由日的時候,還是不能不談這些現實的期待言論自由的積極進展,就是卡在這邊。
不過滿遺憾的是,光是委員會審查的時候,還是保留了禁止區,把命令解散這個部分,後來換一個同樣在限縮意義之下的「強制排除」,從「命令解散」到「強制排除」,在座很多學法的學生可以理解,仍然需要距離達到報備制的初衷,透過保留的禁止區,及把命令解散、改成強制排除,仍然保留一定的限制及強制性,那個是為德不卒。
這個部分我還是要提一下鄭部長所提的集遊法的草案,其實是滿具有進步的精神,相對於當時行政院的院版。鄭部長提的集遊法的草案,提了兩個看起來是非常大的進展:取消所有的禁止區,包括總統府在內的禁止區;另外一個是把過去的命令解釋,這部分也取消掉。
但是仍然需要一個基本心態上的調整,這個就回到《集遊法》本身,不把許可制改成報備制,不對一些重要的細節作一些深刻的思考,落實在警方執法部門裡,社會運動的良性進展會有限。
講到社會運動,我忍不住要對《集遊法》沒有修正通過感到萬分遺憾,這兩者密不可分,希望談社會運動進行的演變,作為曾經參與長期主考社會運動的新聞記者來說,感受當然很深刻,早期處理社會運動方式的粗糙、粗暴,近年來的演變,社會推著整個執法共同往前走,而出現一些進步的作為,這大家看得很清楚。
至於媒體本身的警醒是必須要從本國政府到對岸政府,企圖用經濟利用、置入性行銷及標案的方式來影響媒體報導的方向跟手段,要有更高的警醒、自律與自覺,以及必須要跟這樣的關係作清楚的疏離,才能在今天談言論自由時,講清楚另外一件事,言論自由過去是用政治力量在箝制,我們看到政治的手好像逐漸伸出,但不要忘了,當今天政治的手伸出時,政府都會偷偷在另外一方面把經濟的手伸進來,用廣告或標案或預算的方式來企圖影響媒體,這是我們自己在言論自由日當中更深刻的自省及深刻的思考後,必須在政治與媒體關係間時時警惕及得到教訓。
一方面意識到中國意識的無孔不入,且大量參透,公部門要承擔一定的角色,因為現有的法令有相關的規範,只是現有陸委會、經濟部的相關部會並沒有嚴格執法,以及商議出一套可以在這方面處理的機制,因此在我看來,吳豐山監察委員做這件事之後,要做的事情還有很多。
這麼多的置入性行銷、標案全都是人民納稅的錢,用在跟媒體間拉攏,然後讓他拿廣告,混淆新聞跟廣告的分際,如同我們在警覺中國因素一樣,我們同時也必須要警覺,台灣政府施政時,政府與媒體間的關係,當要企圖混淆新聞跟廣告的分際,用置入性行銷的手法來表現時,從媒體的角色來講,是必須要進行全面性的警覺跟反省。
同樣的情況,現在看到民進黨政府很多部會,尤其是國營事業,仍然是用大量的置入性行銷想要籠絡媒體、收買媒體及影響媒體報導的方向,置入性行銷是一個重要的方式,各式各樣的標案也是。
當然,談到這個也會覺得有一點感慨,當我們警覺到中國因素無所不在,對於台灣媒體日益增大各方面影響時,其實表現的手法,政府與媒體的關係,還是要同時檢視台灣的政府有表現好一點嗎?民進黨執政之後,置入性行銷還是一樣存在。
監察委員吳豐山對這案子提出糾正案,糾正過陸委會、經濟部及幾個相關的部會,中國因素表現在媒體上,除了大家熟知媒體的立場之外,其實不要忽略的是經濟力量對台灣媒體本身會產生的影響,而這部分其實我們缺乏足夠的警覺跟反省。吳豐山的糾正案出來之後,好像沒有看到很明顯的改善,還是用各種軟性的方式出現,大陸各個省份的旅遊及廣告,台灣在新、舊媒體上大量出現。
我覺得可以再細緻一點談的是,中國對台灣各方面的文化霸權跟解釋權上的爭奪,在媒體權上還有另外一種形式,開始用大量置入性的行銷,在台灣媒體做各種廣告,這其實已行之已久、非常多年。
這一些年來大家看得很清楚,從媒體的立場、媒體營運方式、媒體表現出來的言論,這所有的東西都深深受到影響。
網路發展的確已經到一個新的哲學式命題,當我們面臨的是如果只根據你的立場來決定要相信什麼新聞,或即使知道是「假新聞」都要轉寄,只為了符合你立場的話,已經脫離了假新聞的形式,而是另外一個網路時代面臨言論自由的完全只問立場、不問是非的新命題,對我來講也是同樣深刻需要處理的另外一個關鍵課題。
我最後想要分享的想法是,光只是看網路「假新聞」不足以看網路復雜跟深刻的部分。川普就是一個最極端的現象,美國總統大選期間,支持川普陣營不斷流傳教宗支持川普新聞,後來的發展很多人知道並不是事實,但是仍然大量轉寄,只因為支持川普、只因為希望川普當選,所以明知道這個是假新聞,因此照樣去散布,如何辨別「網路謠言」或「假新聞」的層次?
在下游的部分,台灣沒有一個時代會比現在媒體識讀的教育更急迫、重要,媒體識讀教育必須要落實是因為網路訊息太多,所有都要交付給政府的資訊要正確,沒有人會傳播謠言,顯然不切實際。作為接收端,每天在看這麼多訊息的閱聽大眾,沒有基本的媒體素養,沒有長期願意鼓勵一些優質媒體或機制,只放任所有標題殺人法的題目充斥在你的臉書上,所有的謠言也自然是在傳播的行為當中散播,公民意識的提升,當然有助於這部分的處理與解決。因此,上、中、下游就「假新聞」來講,其實並不容易處理。
我覺得這部分需要在後真相的時代,用更大的耐心去思考除了的提供多元意見,或有沒有能夠找到稱職的裁判之外,發展更多元的工具來作事實查核。
中游回到剛剛所講的事實查核機制,先不要講說是不是要由專業的媒體本身來做查核機制,以台灣來說,唐鳳之前參與的「零時政府(g0v)」,本身開發了很多工具,不管是新聞小幫手或種種工具,能力及過濾的情況有限,但民間的智慧這塊我覺得永遠不容易低估,民間智慧開發出如何查核新聞,包括一些各領域,有專業能力的獨立媒體都可以做出相對的貢獻。
但是整體的情況,我覺得不是只是討論事實查核這一層,如果從上游、中游及下游幾個城市來看,上游的城市,包括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探討「假新聞」所做的報告,都非常明確指出來,政府本身有義務提供足夠可信的公共資訊,這一件事永遠是讓「假新聞」跟「網路謠言」減少的最重要一部分,現階段台灣的「網路謠言」或者是LINE上面的一大堆「長輩圖」、「長輩謠言」如此盛行,一定得回頭看政府的公共資訊提供這一部分不夠公開透明或完整,以至於有太多網路謠言可以流竄,這是上游一定要先做好這一個部分。
這兩個方式是很難決定優劣,唐鳳希望多元訊息併陳;美國的做法是由第三方機構來辯明什麼是好的、壞的、錯的及對的。很明顯沒有一個方式可以達到效果,台灣要走哪一條路,是可以摸索。
德國的做法是,對於媒體本身如果不斷散布「假新聞」,而超過一定的時限,好比二十四小時或一定的時間之外還持續散布,德國立法打算對這些不負責任的媒體、平台課予刑責。
第二,也低估了事實查核的重要性,美國臉書的確找七家很有權威性的專業媒體做第三方的事實查核工作,如果發現有問題的話,臉書會出現警示,表示這是有問題的訊息,提醒你現在看的可能是「網路謠言」或者是「假新聞」。
我知道唐鳳在推的是用演算法過濾方式,把一些相關的關鍵字排除掉網路謠言,或是一出現的時候,馬上就有政府相對應的說法,至少達到像唐鳳所說的,可以給兩面併陳,甚至於多元併陳,意見都看到了,所以可以形成免疫的效果,這是唐鳳希望達到的效果,但是我還是覺得這樣的做法裡面,還是高估了演算法機制平衡的效果,政府本身可能就是製造假新聞的重要來源。
如果用唐鳳以「流感」來比喻的話,「假新聞」或「網路謠言」,若如同流感,如何讓政府當醫生呢?當然會希望更有公信力的人,很可能是不同的人,不會是同樣的一群對象。
像小布希要推動伊拉克戰爭時,美國國防部做了一大堆看起來多棒的影片,伊拉克藏有化武,因此非出兵不可,可是最後證明根本沒有,但當時那麼多官方文宣、正式新聞稿、說法及影片,拿出來根本經不起任何的檢驗,很多國家都在做製作「假新聞」的事。
不管用「假新聞」或者用「網路謠言」,大家都知道泛指目前這樣的現象,所以俗稱「假新聞」打擊是這個範疇。外界之所以對政府首要涉入「假新聞」事實查核機制,會有根本的疑慮,主要是各國政府幾乎都不良,各國政府常常都是製造假新聞的主要推手之一。
好,我來挑戰唐鳳(笑)。
民進黨已經執政一年了,希望民進黨在接下來的執政時間中,能夠就積極的作為,應更勇敢踏出勇敢作為,這從媒體的角色來監督、期待新政府對言論自由這一件事要做的一些建議;當然,我對於媒體與政府間的角色也有同樣的憂心跟失望,這部分我等一下會提到,等一下再來提,謝謝。
光是法制層面,從《政府資訊公開法》、《集遊法》、《刑法》第140條及第310條,這些都是消極保障言論自由之外,會期待積極的作為。
但是畢竟它是一個不合時宜且限制媒體與言論自由的法令,因此對於言論自由的積極作為來講,我們當然會期許民進黨政府在《刑法》第140條、《刑法》第310條的相關法令,可以在完整配套的考量之下,能夠廢除在戒嚴時期早就調整或廢除的法令都還沒有調整。
《刑法》第310條中誹謗罪中針對政治人物及公訴罪的部分,長期也形成寒蟬效應,讓媒體在報導政治任務時會動輒得咎,雖然過去這一些年來,我們看到《刑法》第310條的相關判例裡,幾乎都是根據釋字第509號的「真正惡意原則」,基本上都儘量站在保障言論自由方面,並不會讓《刑法》第310條最後入罪。
《刑法》第140條,到現在還存在「侮辱公務員罪」、「侮辱公署罪」,台灣解除戒嚴三十年了,我們還有「侮辱公署罪」,媒體、一般民眾還是有可能侮辱了哪一個縣市長,雖然是在合理的質疑範圍之內,但是觸犯《刑法》第140條,而且還是公訴罪,還不是自訴罪,只要任何一個縣市長對他的批評不滿,不管是媒體或人民,對你提起告訴,到時候他想要撤告還沒有辦法,因為其中有公訴罪的部分。
第三個層面,有一些不合時宜,甚至於被認為可能違憲的法令,有沒有進行一些全面性檢討來考慮廢止?
對我來說,爭取言論自由的積極作為這方面非常不及格,且令人失望,因為這是民進黨可以做到的,重新擁有了政權,要積極去保障言論自由所該做的,但是你卻在遠立它,而沒有過。
應該修的法令,而沒有通過的,就如鄭部長所提到的,最令人失望的當然是《集遊法》,民進黨在野的時候念茲在茲,這麼希望爭取把人民基本權利從許可制改成報備制。民進黨重新執政之後,現在新國會也已經一年了,民進黨全面執政即將滿一年了,可是說具全面執政的優勢,最應該通過的積極作為,讓《集遊法》通過,從現行的許可制改成報備制,但完全沒有過關,很多優先法案當中,沒有看到把《集遊法》排到優先法案中。
就這部分來講,我覺得民進黨重新執政之後,仍然沒有看不到這部分有積極的作為之非常好的表現,這是已經通過的法令,而沒有落實。
有幾個面向,我試著談談看。比如已經通過的法令卻沒有落實,像《政府資訊公開法》已經上路十二年了,即使民進黨已重新執政了,我們還是看到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要調「美麗島」檔案時,結果發現基於一大堆的個人隱私、保密,結果還是沒有辦法看到他想看到的相關資料,這代表言論自由資訊開放的層面出了很大的問題。
兩岸現在發生李明哲事件當下來談言論自由,當然會格外珍惜,也會格外覺得臺灣的言論自由得來不易,到今天為止,我們看到有足夠多的緬懷,所以我想要用媒體的角色,還是當一下烏鴉,來看看當前在積極作為這些部分,民進黨已經全面執政一年了,有做到我們期待的言論自由嗎?就這一個部分來講,其實是滿令人失望的。
今天很可惜,本來要邀請政大新聞系馮建三老師,馮老師有很多對於這方面的看法,很可惜,馮老師沒有辦法來,所以我跟他交換一些意見,因此等一下聊的不少會是跟馮老師的共同想法。
從媒體的角度來看,當前政府在言論自由中,「消極保障」及「積極作為」這兩大面向,如果要談未來的挑戰之前,可能要先進行現階段的檢視與體檢,看當初有什麼問題,再看未來的挑戰。
我的角度就是媒體的角度,對我來說「言論自由」不是定義,而是行動,而且爭取言論自由的行動是永遠不會終止。因此若從這個角度來看,媒體記者的個人經驗真的是無關宏旨,即使經歷過一些遭遇、回到媒體的角色來看,還是要回到剛提的這一個主軸。
應該是不一樣(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