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0條,到現在還存在「侮辱公務員罪」、「侮辱公署罪」,台灣解除戒嚴三十年了,我們還有「侮辱公署罪」,媒體、一般民眾還是有可能侮辱了哪一個縣市長,雖然是在合理的質疑範圍之內,但是觸犯《刑法》第140條,而且還是公訴罪,還不是自訴罪,只要任何一個縣市長對他的批評不滿,不管是媒體或人民,對你提起告訴,到時候他想要撤告還沒有辦法,因為其中有公訴罪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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