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的人要負責,這負責不是國家賠償法裡面簡單的負責。因為國家賠償法是要算實際受的損害,而這個國家賠償的法……
我同意。因為其實前面還在討論國家賠償法,還是由你們來主政,像海巡署的救援費用,我不知道海巡署的救援狀態有沒有任何的機制要負擔。
這個部分國家賠償法務部來負責是沒有問題,擔任主辦機關,這案子裡面牽涉比較多的是國家公園、國有林地內的活動。
我今天要講都講不完,有很多的問題,像現在南澳漁港,船如果開過去,浪很大,如果噴上去的話,發生問題是要找誰?是要跟釣友拿嗎?或者是要依照國家賠償法?
當時這樣寫我們有考慮到配合政策,國家賠償法做這樣調整等於是把一部分責任分擔給山友,從我們當時在想,其實從民眾角度來看可能還沒想實質內容就覺得國家在卸責,那觀感很不好,我們有點把它反過來問。
另外,有關於責任分擔的部分,這個當然是要提醒民眾,未來可能在開放山林之後,可能是一個必須要自主管理的時代,包含登山法制的修訂,還有國家賠償法的
因為哪一些議題要討論,哪一些部會要參與,大家就很清楚了,像去年責任的部分,因為國家賠償法法務部立刻就修好了,所以可以看到責任的部分完全不在討論
主席、各位先進,第 13 頁空間資訊這個部分,我記得三四年前蘇前院長有向山致敬、向海致敬的政策,當時也配合修改了國家賠償法,主管機關對於危險的地方要標示,所以認為要以資訊方式提供,向山致敬是體
,即便釋出時附有免責聲明,但不能理解為政府對於資料可以完全不必負責,因為仍必須考慮國家賠償法之國賠責任,以及民法上故意跟重大過失不得免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