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先進,第 13 頁空間資訊這個部分,我記得三四年前蘇前院長有向山致敬、向海致敬的政策,當時也配合修改了國家賠償法,主管機關對於危險的地方要標示,所以認為要以資訊方式提供,向山致敬是體育署辦理,向海致敬是海洋委員會辦理,當時也有標示了,也就是應該自己負責,而一般登山、潛水的民眾應該要上網都可以看得到,只要政府機關做到則有關於個人從事冒險性、危險性就解除國家賠償責任。像這些資訊都沒有在裡面,相關機關有可能是體育署、有可能是海委會等等,因此建議把這個資訊一併附在空間資訊裡面。
各位早,我是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我算是老委員,請多指教,謝謝大家。
這個是 113 年上架,想要瞭解學理上為何會有這樣的依據。
你們再研究看看,要是用相驗死亡的清單,也可以。
主席,我想請教一下前面的列表,有一個是「交通事故後 30 日內死亡」,為何要寫「30 日」?這有什麼特別的嗎?因為交通事故一定要檢察官相驗,但 30 日死亡的清單,為何會寫 30 日?有無學理或實施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