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臺灣不會容忍,事實上是違法的,重點並不是創意的提供者想要用AI做什麼,而是整個社會是不是覺得社會要被帶到這個方向去,如果大家不願意被帶到這個方向去,就算這個研究很有成果,我們也不會去使用,所以最
全不符合,其實不是自用、也不是偶爾,我想請問的是,Airbnb對於號稱有250個人的安全小組,對於上下這一些旅舍的提供者之查核機制為何?如果你要要求台灣政府或者是台灣市場信任你,然後跟你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富凱律師)就大數據時代的角色扮演上,本會一方面是資料的提供者,另方面也是資料的使用者。法扶基金會除了定期提供承辦案件的統計資料給司法院參考外,亦配合主管機關臨
我今天會用一個比較中立的立場。住宿方提供者提供這樣的空間,然後去媒合,所以本質上還是把住宿的空間切割成不同的時段去做空間的使用行為,所以我們也很感謝觀光局在上個禮拜作一些資訊的彙整及討論,我們
它非正式的當作工作群組來用,開一個FB的群組之類的。這樣的問題是,Google也好、Dropbox也好、Amazon也好,這些系統服務的提供者在設計時並不是當作公務系統用的,可能是當作個人傳播媒體或者
,我想問的是這個法律問題是Airbnb或者是住房的提供者?請問Airbnb有沒有被以房東的身份告過?因為我們希望確定法律關係當中誰要繳什麼稅,誰要負什麼責任,也就是我們不管從稅收的角度,我們要知道誰要
內部辦法作為法源,法律上恐怕不能夠成為外部抗辯依據。畢竟政府作為資料提供者,一旦提供錯誤資料,卻將責任完全轉嫁予使用者,將使人懷疑此種作法的合理性。最後,應該建立政府資料開放後之退場機制,檢討已釋出的資料是否有繼續公開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