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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簡單報告一下這個case,我們從2010年開始送藥,一直送都沒有問題,就送全臺灣創業第一天,其實我現在自己分析出來,是某個藥師公會對我們比較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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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非常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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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說真的,過去這十年,健保署衛生局什麼樣的方法都查過、都沒有問題,甚至健保署曾經在2013年挨家挨戶去問民眾是誰送來的,都是藥師親自送,所以他們都找不到問題之後,最近就遇到函釋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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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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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函釋就卡在這邊,台北市政府因為壓力沒辦法,所以最後開一張罰單,然後再走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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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其實跟最近對心理師的另外一個函釋是非常像的,因為我們知道醫師是親自,當然這個也可以爭辯,像我在隔壁房透過達文西做遠距手術,算不算親自呢?但是至少爭議點是比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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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心理師只是在一處執業,現在心理師想透過視訊去看診,因為個案不敢出門,這樣的情況下,雖然心理師是在固定處所,但到底算不算在一處執業,一般之前都是說算,因為沒有說病人或者個案一定在藥師的登記處所,這樣講是逾越母法,結果心口司就來一個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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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的概念是,個案在心理師執業之處所,這個是比較安全的,而在沒有充分配套之前,個案跟心理師不在同一個處所,這個好像還是以不開放為宜。但是這個函釋從我來看,是逾越母法的,母法完全沒有講這一件事。但是那個函釋也並非無理,如果沒有資安的保護、網路連線常常斷或者怎麼樣,這個對心理師的效益有多高,事實上是很難講的。所以「有完整配套之前不宜開放」這個理念,很難立刻挑戰要廢止這個函釋。所以我們的做法,是請民間的業者就去寫有充分資安的實驗計畫,這樣醫事司就沒有話講,就說實驗一年,我們來看看,也就是所謂的沙盒精神,看看這樣子會去訪查個案,跟親自到心理師的處所,到底服務有沒有差別,如果大家都覺得這樣很爛,我們就絕對不廢止,如果個案都覺得很好,狀況也有變好,顯然那個函釋就沒有什麼道理,所以這個形狀是滿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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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在遇到的狀況是,健保署會直接扣錢,根本就無法做了。因為現在政府都在推動居家醫療照護,這個是5月30日,這邊講到可以跨區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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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1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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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10公里是組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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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里裡面的3個分別收案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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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組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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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可以跨區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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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沒有特別寫說不能到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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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有,這個都可以,現在限制只做台北市,但是這個概念是10公里,也不是縣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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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如果你們跑去組隊,藥師加入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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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等於居家醫療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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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加入醫師,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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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組隊。所以不能跨區就是有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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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是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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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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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們可以加入這個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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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一加入之後就可以去台南,現在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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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是如果用那個函釋來講,到底是依循這個或者是那個?這個就有衝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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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贏了,因為這只是問答集,很不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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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你看這個又有衝突,又函釋贏,這個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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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政府也被抓到自己有開一個線上心理諮詢網站,但是新的函釋贏原有的規則,所以他們就把自己的收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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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因為我們一直做偏鄉,我現在已經準備把花東、南投收掉,如果沒有跨區,其實偏鄉醫療資源沒有人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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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台南對你們很重要嗎?你們如果說推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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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個問題,如果我們推出台南其他縣市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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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縣市會比照辦理嗎?他們的藥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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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假設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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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贏了,而是不跨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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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那其他的公會就是要我都不要跨進去,這個就麻煩了,最怕的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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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怕的是一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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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弄成除了台南之外,你們都可以operate,這樣你們可以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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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但是就怕後面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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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啊!理解,這個當然是一整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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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台南的處方不多,佔我們的不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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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這並不是靠現行法規就可以自然解決的一件事,因為本來的立法理由沒有寫清楚,然後每個人對於「一處」的想法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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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有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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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寫明「一處是指登記之一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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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對不起,立法理由是避免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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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你看登記就是避免租牌,可以詮釋成登記之一處,因為由當地的主管機關管,但是可以解釋成比較寬的,也就是執業之一處,也可以避免租牌,這個立法理由並沒有讓這個詮釋哪一個好,這個是最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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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舉一個例子,他講一處,可以送鄰居、可以送哪裡,都可以,這個跟他的「一處」也是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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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處」這個字是法律不精確用語,就像剛剛講的連「醫師」有寫「親自」,開達文西是不是要在同一個房間裡,我可不可以去隔壁棟開?這樣子同一家醫院,算不算一處?算不算「親自」?到底這個房間多大才叫「親自」?連「親自」都有這個問題了,「一處」更有這個問題,「親自」一般我們的想像是必須面對面見到,但是在達文西的情況,算不算面對面?「一處」又更鬆,所以這個時候一處大家都覺得可以放寬,好比像你剛剛所說的左鄰右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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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也有人主張同一個行政區是,但是行政區多大或者多小?也有你們主張是登記之一處,並非執業之一處,所以每個人講都通,所以衛福部裡面,醫事、心口、照護,說不定每個時期都有不同的見解,這個時候就要衛福部法規會。並不是各承辦人腦裡都裝下全部的,所以就會出現司處寫了這個,法規會簽了這個,但是你如果再去問別的司處,而他們還沒同步到,他們又會跟你說別的,這一種很奇妙的情況,所以這裡面有很多可以政治力操作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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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力只要一進來,其實母法也沒有說哪個見解是錯的,這個時候只是說「我覺得很拗」是不夠的,沒辦法來說你的見解一定是錯的。除非最簡單的,也就是廢止函釋,可是衛福部不到很明確的法規意見指出逾越母法,是不會廢止函釋,因為函釋做出來就是為了讓事情更清楚,廢止就會回到當年角力更不清楚的狀態去,所以廢止函釋的機率比較小。你如果跟他說這兩個彼此矛盾,他一定是來改這個,所以對你們沒有什麼好處,所以我覺得比較好的方法應該是回到一開始的那個根本,就是到底要保障怎麼樣的權益,另外一個是醫事司的承辦科本身的想法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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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跟科長有直接聯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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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直接聯繫,在協調會遇過,他說這個是全聯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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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理解,因為是大會,所以沒有辦法講什麼。因為我們都知道是科長政治,所以科長的意見到最後才是最重要的意見,所以我說你們要不要跟科長探索一下有哪一些可行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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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直接跟他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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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就是本案窗口,別的司處要問他的意見,最後也會轉到他,所以我想科長的態度還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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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因為都有政治力的空間了,你們這邊是偏鄉特別需要,照顧偏鄉沒有人有意見,是市中心,並不是你們主要的收入來源,也許可以談到某一種方式,因為像醫師法的遠距診療明文修法,也就是偏鄉跟什麼情況下,甚至一個護理師在那邊,也應該能夠遠距跟醫師取得診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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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醫師要被罰,很多醫師要打訴願,什麼在緊急的情況下開了藥師才開的藥,大法官還釋憲,最近才釋憲出來,這個本來是高度衝突性的,當你是在偏鄉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大家巴不得你多一點資源投進去,很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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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社會企業的理念,我們沒有做到市區,其實偏鄉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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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是用市區去養偏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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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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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也是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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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裡面還是有一些可行的折衷,如果把這個問答集提到一個要點的層級,然後那個要點當然就可以了,那個要點是在某些需要的地區,以當地的居家醫療照顧整合團隊,可以劃定藥師可以跨區執藥的目標去了,當然不是說某一區的一定來,而是說這個地方是別的藥師可以來的,就是說這也是一種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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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們的客戶也不是這個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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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理解。但是你有東西提到要點,才可以抗衡,不然那個函釋除非廢止,不然你們就陷入當年鳴醫在心理師的狀況,本來都經營好好的,有沒有十年了,然後突然一個函釋,都是不能做,衛福部自己也做,衛福部收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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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在想說常常在開會當中,都問說社會創新、社會企業法規哪一些要鬆綁,我想說反而用一個函釋來把這個東西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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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年母法的立法理由有寫清楚,我們根本沒有這一些問題,當年的立法理由如果說「登記之一處跟執業之一處毫無關係」,這樣子不管地方力量再強,你也不可能去逾越當年立法委員寫的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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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之前協調漁港可不可以釣魚,立法已經寫了,那是「應」,不是「得」,你只要不擋到船就應該要可以釣魚,那個立法理由寫得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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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談的都是這個立法理由在每個人解讀不同的情況下,如何接觸到一個比函釋層級高,或者是跟函釋層級相當的,讓你們可以經營下去的這一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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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要讓你們以後不會再受到政治力的影響,唯一的方法是,等立委選完,請新一屆的立委,有一些願意來做這個案子,也不需要做很多,就加一行進去,然後把立法理由寫清楚,這樣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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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原本的想法是,立法理由是為了避免租牌,我們完全沒有租牌,根本跟這個沒有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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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同意你的詮釋,但是要求在一處執業,也可以說這樣才可以徹底根絕租牌的問題,因為在地的比較容易,不然金門的來台北執業的話,要如何看是不是有牌照等等,就是可以講出一堆理由來,嚴格來講沒有逾越立法理由的意旨,就會變成兩邊誰政治力量大誰贏,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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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一直覺得,不管是心理師也好或者是這個也好,如果你主張是「母法所無之限制」,訴願不一定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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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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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重點倒不是法律寬或緊,而是不確定性。不確定性這麼大的情況,社會創新就像你講的,根本沒有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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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第一年出來的時候就很大的聲音,所以有函釋講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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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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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突然又說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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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下去就真的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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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同意。我到澎湖的時候,他們提到當年經濟部、農委會都輔導他們來種風茹草,他們終於種了,也收成了,技轉都成功了,然後食藥署在2013年有三個月說「禁止販賣」,這個滿慘的,還好後來有重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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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們這邊沒有跨部會,是一個司就可以決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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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瞞您說,跟科長見面其實是滿堅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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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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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跟我們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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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幾年前的函釋,他有參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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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是十年前。他沒有參與,其實這個科長滿強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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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當年參與的人還在衛福部裡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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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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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那個是另外一個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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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問題,以前藥事是屬於TFDA管的,現在變成醫事司,所以原本參與函釋的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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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行政單位很為難,所以衛生局那時候跟我講一定要開罰,我心裡想說不為難行政單位,就是走行政訴願、訴訟,走到大法官那邊,沒有問題。但是健保署一看到被罰了,等於不給我錢,還可能追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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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扣兩年不太work。函釋是什麼時候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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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從來沒有公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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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什麼時候做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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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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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要追扣1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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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那邊追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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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另外一個,我們做這個函釋就是透過一個會議,會議裡面並沒有法學的專家,沒有這樣子就出來了,所以也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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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個在行政裁量權裡,還是要做實質認定,就是那個函釋本身逾越加諸母法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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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是現在訴願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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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有發生、還沒有裁罰我的時候,這個還不能做什麼,因為還沒有侵犯到我的權利,也不能走行政救濟,但是一下來就說要追扣我兩年,這個是很大筆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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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追繳期限,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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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先暫停了,因為我是在走行政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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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該可以有一個類似暫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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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如果行政訴願輸了,然後跟人家協商,不等我行政訴訟,我必須要結束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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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是要有配套。如果輸的話,你在那個狀態到以前,最好能取得一定程度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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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如果贏了訴願,什麼事都沒有,不然你到終局裁判之前,還是要跟醫事司有一個空間,就是必須要告訴你說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還是要在那個空間,這樣子才可以抗衡健保署的處分,也就是你現在不能追繳,因為裡面有某些可以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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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覺得你們走這一條訴願是很對的,但是同時也可以有一個協商,讓你們的某一部分選擇變成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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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請教一個問題,如果要跟醫事司協商這一件事,是我們自己去就好了,或者是有民意代表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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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經驗,如果十年前做那個函釋的朋友,有人還在衛福部,跟醫事司未必是督導的關係,如果你問他要不要一起討論,這個很有幫助,因為比較不像是外面的人來干預他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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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的話,因為是部內的人,所以只是來釐清為何當年十年前做成可行函釋的狀況,這樣應該會比較聽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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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能走的就是找醫事司,因為行政訴願已經在走了,所以我們下一個走的就是找醫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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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藥師在當立委嗎?黃昭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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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只有她。但是她不太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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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其實如果是法律要修改,因為屆期不續審,所以這一屆提未必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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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我們的力量要說服這一件事不容易,因為藥師公會那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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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不知道接下來誰會當選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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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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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會建議至少到1月改選之前,還是先走部內管道。衛福部如果有認識的朋友,也可以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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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其實這個是滿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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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內部的函釋已經做成了,而且沒有跨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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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跨部會,院裡通常是督導政委在協調。但除了法案之外,通常是部會間互相推案子、互相踩線,才有政委進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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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目前是單一部會、單一司已經做成決議,而且部長已經同意或者是知道了,而且又不牽涉到別的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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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是負責社會創新,所以也包含地方政府跟中央意見不一致的時候,這個時候我也有空間,所以地方覺得為何中央限制我?為何中央不能讓我們先做實驗?這個時候也有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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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們現在的狀況,這兩個都不太符合,所以我很難直接介入。今天只是以我看別的案子的經驗,來分享一些可能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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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如果在被罰之前來找唐政委就有空間了,因為台北市衛生局不然不會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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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時見解不同,其實最簡單的方式,像我們處理遠距醫療,我們安排一個社會創新巡迴,請台北市衛生局、衛福部醫事司及藥商公會都表示意見,找出大家都不滿意、都可以接受的做法,這樣後面的函釋適用問題可能就比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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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是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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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要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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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後面拿來罰你們,等於是這個函釋第一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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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沒有拿去罰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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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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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用了就是對外的函釋,因為罰必須要有罰的理由,受罰的人至少一定會收到,這個時候就變成是地方執行的事務,這個時候台北市衛生局就變成執行單位。一旦過了給意見的階段,而是就是要罰、你要執行的階段,這個時候我如果是衛生局,我也很難再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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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你去談的時候,如果局裡面有人對你們比較同情,那是也可以考慮他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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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跟他們談的時候,他們也滿激動跟生氣的,說「再不罰你,他要處分我了」,所以我說科長也是滿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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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喔!我想一下還有哪一些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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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說帶立委去,是你們已經有知道支持你們的委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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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蔣萬安有一些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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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地方藥師公會那邊,也可能有在地的立委支持,他們是主要的利害關係人之一。這樣就會變成你找的這一位委員,有沒有辦法在那個周邊去協調在地的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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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衛福的,他跟公會是有一些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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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等於是用召委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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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還沒有當召委之前,公會都有去……其實台北市藥師公會對我們也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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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倒是很合理,因為不是台南的藥師在台北執業,而是台北的藥師跑去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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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你提到讓蔣委員知道,這我並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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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知道,我還沒有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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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我們會做逐字稿,有一個脈絡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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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好再去找他,因為他也很忙,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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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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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就先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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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不好意思,到現在這個階段,我們能做的真的比較有限。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