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第二外語要上網了,有一個比較特別的地方是師資安排和培育。中小學老師的發證和聘用,像師資培育法已有規定。我們總綱裡只有提到「協助專業發展」,但我們在領綱裡提到了「配套」,主要是規範行政單位的實行要項。

這和領綱對於學生學習重點的主體性來說,似乎不太一致。在第一群組的討論(資料 p248 ),案由五有提到說,師資培育跟相關說明,似乎不適合列在領綱內文中。

因為要公聽了,是否可以用其他的機制來討論?在完成討論之前,是否可以跟其他的科目一樣呈現?如果有單獨增列,再進入公開程序討論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