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語文委員會的委員。聽了兩位的高見,我補充兩點。

在 11 頁我們看到,聽、說、讀、寫、做分別列成目標和內容,當然是很清楚,但是我們在語文教學當中,真的可以分得那麼清楚嗎?我小學的時候的教學法,讀、寫、做是一起實施的。

是否可以分別說明?這是可以統合,而不是必須分別實施的。

第二點就是,我們看十二年國教和高中這邊,看起來相當的成人、教師本位。好像自發、互動這些精神都沒有出來。

這是大原則的部份,尤其在教學實施上,好像完全都是規範老師怎麼做,心中沒有兒童、學習者,和我們標榜的精神好像比較沒有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