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7年訂成3,000元,是為了考量當初的稽徵成本,當時的作業並沒有全面電腦化,如果限額過低,就像剛剛一開始所舉例的,如果連500元的東西都課的話,可能只課到10元,可是所花的行政成本就超過10元了,所以民國87年的稽徵成本,限額過低的徵得稅額會少於賦稅成本,是沒有稽徵效益,所以87年訂的3,000元是這樣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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