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訂定進口貨物的低價免稅限額,是為了簡化通關流程,因為課稅的關係,所以要填稅則號別等等,針對小額貨物,我們就免稅可以簡化這個流程,所以當時訂定免稅限額是為了簡化通關流程,並非依民眾的消費力作為衡量,因此依租稅公平的原理,應該是一律要課徵,才能達到賦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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