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因為這樣子,當協作會議最後如果討論出一些事情,如果要修訂法律的話,立法委員並不會反對我們舉行協作會議,甚至也有協作會議有本人或者是辦公室的成員來參加,因為他們知道我們在前期並不會搶走他們的決策權,他們最後還是要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這件事才會變成法律,但是您剛剛提到的 Mini Public 在學理上有一點是用統計的代表性,去把選區的選出委員的代議代表性,跟他是有競爭關係存在的,所以會需要另外一種政治環境,才可以比較大規模的推動,我們現在推動的是在我們的政治環境當中適合推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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