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慈濟的榮董做得到,但是一般的投資者可能沒有這麼容易,但是公司法修法之後,我們就出現了我們把控制權,也就是投票權跟股權的權利拆開來,因為有個特別股的設計,所以現在好比像愛蔓延之於這家公司、之於好牧人社團,也就是好牧人派一個法人股東加入這家公司的董事會,透過特別股的方式,讓勞務出資,未來有否決權或是一股多投票權的情況,所以使命就不會漂移,可以繼續增資,但是這家非營利組織還是牢牢地掌控公司的決策權,但是我是新的股東或者是影響力投資者,我還是可以分潤,還可以有大部分的股權,有賺錢的時候可以分回來,但是不會因為股權過半,就控制這家公司的經營權,這個經營權還是以使命為本的組織手上,所以這樣分潤權跟控制權分離的法律設定,就是在政府的協助之下讓大家所知,這樣不會很像以前NPO聽到社會企業的概念時,都覺得得變成一家公司,但現在變成是控股一家公司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