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精進措施第 5 點,建議儘量不撤案,透過問卷製作跟開放投票等等的過程,這個部分以我們處跟當事人溝通的處理經驗,有些是屬於權責單位依據權責來辦理,或者是向提案人溝通說明以後,提案人瞭解也解決了問題,實質上已經處理提案,因此沒有必要再透過投票的程序再增加行政流程與作業成本,因此為了符合行政效率及效能的考量、實務運作,因此我們建議文字修正為除了現行投票跟撤案的做法外,另外增加兩項:(一)權責單位逕行依權責辦理;(二)權責單位與提案人溝通後結案。建議此方式辦理,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