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葉次已經講得很完整了,對於受僱人的著作人格權較沒有爭議,至於著作財產權部分,其判斷的重點在於內容是不是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果從本案目標來看,三個目標所提的範圍蠻廣泛的,似乎也包含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所以宜以個別的文章內容來具體判斷會比較妥適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