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如果假設我們的技術部落格目的是當作宣導的文件,那就很像我們做的懶人包也好、圖卡也好,可能會被定性成公文,但是如果只是知識的傳遞,也有可能會掉到第 11 條的部分,還是有一個著作物,只是本部享有著作財產權,就我所知來跟大家報告。看法制處處長有沒有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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