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當時我們在討論的時候,確實當時的電子簽章法,是執行程度非常弱的一個法案,對任何其他部會都沒有強制力。因為在電子簽章法裡面提到只要相對人不同意、就可以不接受電子的身分證明,只要任何部會寫個函釋,就可以讓電子簽章法對其業務無效,就可以說排除電子簽章適用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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