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我講的是,我覺得目前社會上有一個概念是兩個混淆的,也就是揭弊跟通報是兩件不一樣的事,未來廉政署在推廣揭弊的文化跟透明的文化,不要把通報的義務跟揭弊兩個混淆,像醫師面臨性侵害疑似或者是家暴要有通報的義務,法律人律師碰到洗錢防制要通報,這個是通報的義務,沒有通報是要被罰的,當然有可能同時構成揭弊,但跟揭弊的概念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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