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上次在中央廉政委員會的建議,倘若短期內公私部門的揭弊者保護法沒有辦法通過,是不是可以思考在各個主管機關當中,像公共工程委員會在政府投標的案件當中先去要求要來承包政府的企業,要先有揭弊者才有具備投標資格,先有這樣的情況,讓民間接受揭弊者在企業文化深耕的概念,所以這應該可以減輕法務部一次要推行專法的壓力,不然這個法是非常難過的,大概是這樣子,如果我有漏的,再請廉政署的長官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