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據訴求 8「雇主得停聘不合格之外籍勞工並將其遣送回國」,依《就服法》第 73 條規定事涉勞資爭議,需請雇主廣泛蒐集事證以利地方政府查處。另,指揮中心已於 110 年 11 月 2 日核定專案,後續經與來源國協調後即可引進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