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的部分,我們其實支持的就只有聘用青年的費用。執行到 109 年的四年,當時青年的條件是 35 歲以下,我在這裡說明我們檢討的結果,因為這四年執行下來,我們發現原先在 105 年的時候,提出來合訂的計畫總共有 36 案,執行到了 109 年的時候,包括進退場機制的情況之下,到最後結案的是 26 案,這中間少掉了 10 案,少掉 10 案當中,有 8 案是屬於第二類,換句話說,這個問題其實是青年跟組織的磨合上有一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