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如果是法案類型的議題,必須是這個法案還有討論的空間,例如法案的前期還可以納入很多不同的聲音,我們再來辦協作程序;如果已經在法案的後期,經過很多程序拍板了,要再回過頭來增加採納意見的程序,是非常困難的,這樣的案件是協作可能性就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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